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5466330-1-/2020-0827001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文      号
保工贸环罚字〔2020〕5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8-27

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WMR99W

法定代表人:姚汉伟

地址:保山工贸园区王海社区

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暂存场已暂存有炉渣约2万吨,炉渣上有部分遮阴网覆盖,未采取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2020年8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2020年8月11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派经理黄龙骥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会议纪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5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送达回证》(保工贸环送〔2020〕1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防扬散、流失措施,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加快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推进,尽快将现暂存场的炉渣转移到项目场地处置。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防扬散、流失措施,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加快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推进,尽快将现暂存场的炉渣转移到项目场地处置。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