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5466330-1-/2020-0526001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5-26

保工贸环罚字〔2020〕1号

保山市润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6M3Q0L

法定代表人:吴学明

地址:保山市工贸园区东河与小堡子河交叉处

保山市润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阅在线监测月报显示2020年1月25日-2月13日(共计20天)进水出水水量均为0,污水处理厂停运;2020年2月26日-3月9日(共计13天)只进水不出水,出水水量为0,其中2月29日-3月8日出水口在线监测显示氨氮浓度超标,设施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2020年3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1份、保山工贸园区污水处理厂2020年1月、2月、3月在线监测月报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0年4月10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能够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决定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派副总经理仇文一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1号)、《送达回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会议纪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罚款15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