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贸环罚字 〔2018〕5号

索引号
05466330-1-/2019-0523001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10-24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87372229C

法定代表人:蒋丽萍

地址:保山市工贸园区永盛街道盛家村桥头一组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8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16年6月24日到期,2017年8月,企业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期间由于一直在补充附件材料,故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到2018年7月才完成更换。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18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9月18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9月18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9月25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且能够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决定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派法人蒋丽萍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8〕7号)、《送达回证》、《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会议纪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