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关于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5466330-1-30/2018-0621001
- 发文机构
-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6-19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工贸环罚字〔2018〕4号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0100004539
法定代表人:蒋丽萍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盛家村桥头一组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监察时发现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焚烧炉B炉设备老化严重,炉门变形,部分耐火泥脱落,氧含量较高,CO折算值超过100mg/m3的排放标准限制。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份及《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0:00-19:00在线监测数据》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月11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由于超负荷运行,设备老化严重,且能够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决定适当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派法人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8〕4号)、《送达回证》、《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会议纪要》和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整改方案》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B炉使用,限于2018年6月17日前完成B炉修复和对A炉、在线监测系统的检修维护,保障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罚款15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B炉使用,限于2018年6月17日前完成B炉修复和对A炉、在线监测系统的检修维护,保障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