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05466330-1-10_Z/2018-0518001
- 发文机构
-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4-09
单位名称: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团山村
一、基本情况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团山村
法人代表:李大明 单位法人代码:915305003291654091
二、生产经营及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项目拟建设日处理300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年运行天数依据水泥厂生产制度为310天。
投资情况: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为8601.7万元,实际总投资8888.50万元,环保投资为47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3%。
工作制度与劳动定员:本项目生产工作制度于海螺水泥同步为年生产310天,垃圾处理车间的工作制度采用四班三运转和白班制。本项目职工人数暂定17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司磅及卸车平台指挥3人,行车操作4人,控制室操作人员4人,巡检4人,维修人员利用水泥工厂原有维修队伍,不再单独配置。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标准
主要污染源:垃圾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氯化氢(HCl),氟化氢(HF),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二噁英类。无组织排放源为恶臭污染,主要在垃圾卸料、垃圾存储坑、进料等环节产生,其主要成分为:氨、硫化氢、甲硫醇等。
环保设施安装、总量排放及执行标准:生产线安装设置4台布袋收尘器、1台等离子除臭机+活性炭除臭装置。做到每个起尘点基本都有收尘设施,同时对窑尾电除尘器出口配套安装了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1)项目SO2、NO2、TSP、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
(2)Pb日均浓度采用《大气中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卫生标准》(GB7355-87),年均浓度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3)Hg、As日均浓度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年均浓度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4)Cd、Cr6+年均浓度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
(5)HCl、H2S、NH3、Cr6+小时浓度及HCl、Mn日均浓度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6)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
(7)二噁英依据环境保护部等3部委环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评价参照日本年均浓度标准(0.6pgTEQ/m3)。
(8)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
(9)项目周围关心点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10)项目区周边村庄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类标准。
(11)本项目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掺加生活垃圾量为300t/d,约占入水泥窑物料总质量的4.4%,小于30%,废气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气化燃烧废气进入水泥窑,经水泥窑处理后随窑尾废气排放,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7.1要求,窑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要求执行,其它污染物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无组织排放粉尘厂界排放限值,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标准。
(13)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14)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15)生活污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
(16)根据云南省环保厅云环审〔2016〕56号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保山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算为SO2:10t/a、NOx:105t/a。
四、防治污染物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生产线安装设置4台布袋收尘器、1台等离子除臭机+活性炭除臭装置。做到每个起尘点基本都有收尘设施,同时对窑尾电除尘器出口配套安装了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生产期间设施同步运行。附:1、2、3月CKK窑尾在线监测月报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保山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项目,是根据2014年2月10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发改资环〔2014〕215号文《关于同意保山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10日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发改产业〔2014〕100号文关于转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关于同意保山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环审〔2016〕56号《关于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保山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进行建设的。2017年9月25日取得环报验收批复(云环验〔2017〕24号 )。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公司已制定《保山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评审备案(备案编号:530502-2017-03-L)。
七、废气有组织排放
1. G1 气化炉炉底废气脉冲式收尘器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9.28 mg/m³,满足参照执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和“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2. G2气化炉灰渣库顶废气脉冲袋式收尘器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9.84 mg/m³,满足参照执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和“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3. G3除氯系统冷却器废气脉冲袋式收尘器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0 mg/m³,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3 mg/m³,氮氧化物(以NO2计)最大排放浓度10 mg/m³,氯化氢(HCl)最大排放浓度2.58mg/m³,氟化氢最大排放浓度0.67mg/m³,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最大排放浓度1.07E-02mg/m³,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平均排放浓度5.08E-04 mg/m³,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平均排放浓度4.00E-04mg/m³,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要求。
4. G4除氯系统的收尘灰储仓顶废气脉冲袋式收尘器出口最大排放浓度9.05 mg/m³,满足参照执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和“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控制标准标准要求。
5. G5保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窑尾电收尘器出口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24 mg/m³,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6.0 mg/m³,氮氧化物(以NO2计)最大排放浓度299mg/m³,氨最大排放浓度2.03 mg/m³,氯化氢(HCl)最大排放浓度1.28mg/m³,氟化氢最大排放浓度0.38mg/m³,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最大排放浓度5.97E-03mg/m³,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平均排放浓度3.13E-04mg/m³,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平均排放浓度1.77E-03mg/m³,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