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5466330-1-10_C/2018-0131001
- 发文机构
-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1-25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工贸环罚字(〔2018〕1号
云南万谷永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89615699Y
法定代表人:张磊彪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陶孔行政村
云南万谷永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01月15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万谷永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监察时发现云南万谷永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沼液循环水泵电机烧坏,擅自将沼液抽入雨水管网排放至厂外入霍家坡小河。
以上事实2018年1月15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1月《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月15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1月17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能够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决定适当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1月1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派总经理助理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7〕1号)、《送达回证》、《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议纪要》和云南万谷永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沼液抽取设备,停止排放污水行为,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违法排污管道及排污设备,停止排放污水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