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5466330-1-10_C/2017-0724001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07-20

保工贸环罚字(〔2017〕1号

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500673615253M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61525-3

法定代表人:杨锡汪

地址:保山市工贸园区启动区

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监察时发现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汽浮池废水经厂内沟渠直排至厂外。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2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现场监察记录》、《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5年6月22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派副总经理段继春到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承认你公司汽浮池废水经厂内沟渠直排至厂外,已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日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请求从轻处罚。

6月23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你公司能够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信,决定适当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17〕1号)、《送达回证》、《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议纪要》和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报告》和《关于请求给予屠宰20万头生猪/年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处罚减免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封堵汽浮池排放口,汽浮池废水循环至调节池,并对破损管道进行修复,罚款二万五千元(¥25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封堵立即封堵汽浮池排放口,汽浮池废水循环至调节池,并对破损管道进行修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