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98-1-03_F/2017-0223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02-23

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定的行政机关

(二)法定代表人:甫润菊

(三)单位地址;隆阳区兰城街道上巷街15号

(四)邮政编码:678000

(五)投诉举报电话:0875—2167996

二、行政执法依据

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五 号

 

2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4年9月5日

国务院令第415号

 

3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6年8月23日

国务院令第473号

 

4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10年6月1日

国务院令第57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6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453号

 

6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04年6月29日修正)

 

7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国家统计局

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8

《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9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1号

 

10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4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

 

 

1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6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1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年10月27日

国 家 统 计 局 令第 4 号

 

 

13

《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云南省统计局

2015年10月19日

云南省统计局2015年8月4日发布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晚金寿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甫润菊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沈红梅(统计行政执法证,号码:120132006);谢娟(统计行政执法证,号码:YN095979)。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

        (二)行政处罚(共九项)

    第一项: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发生3次以下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其差额占应报数额不足30%,并且对区域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其差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并且对区域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在进行统计检查时,发现有上述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进行统计检查时,发现有上述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统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有法定依据且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拟对违法单位处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发生3次以下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发生3次以下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对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统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有法定依据且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拟对违法单位处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并有明显的抵制、阻碍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时,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进行阻挠、抗拒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无)

    (四)其他执法行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