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财采〔2023〕15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687-7/20231116-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1-16

隆财202315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昆明韶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霞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广场**单元**3**8号、3**9号、3**0号、3**1

委托代理人:马元梅

联系电话:195****0729

邮编:650032

二、被投诉人

名称:云南桐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鑫

联系电话:0875-7899666

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

邮编:678008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人:孙涛

联系方式:0875-3037359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名称: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麻醉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

招标编号:YNTR-2023-024  包号:1标段(第二次)

四、投诉内容

1.投诉人诉称:

   (1)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与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不符合多达11条,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技术要求。

(2)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两次投标:第一次2023815日: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无影灯、吊塔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SBYZB-2023-020C,中标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单价50000.00/台;第二次2023922日: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麻醉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项目编号:YNTR-2023-024,中标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单价159900.00/台;两次招标要求均为LED子母无影灯,招标文件并无任何其他配置要求,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两次投标产品型号相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配置也一样,价格差异巨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2.投诉事实依据: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的注册检验报告,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不符,具体如下所示

投诉1(灯盘外形)1标段:招标文件参数要求3、灯盘外形:灯盘采用一体化的高强度材质外壳,灯盘表面为光滑圆弧型、无缝隙,无裸露铆钉,符合空气动力学设计的外形,耐酸碱腐蚀。灯盘外周配有防撞橡胶装置。

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山东新华无影灯检验报告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无影灯灯盘把手与灯盘之间有空隙,无影灯中间有圆孔,易造成层流净化的湍流,从而影响手术室的层流净化,不符合医院院感要求,投标资料与招标要求不符。并附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无影灯检验报告(2018)

投诉2(灯体直径)1标段:按照招标文件的招标参数要求4、灯体直径:620mm±20mm(提供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山东新华无影灯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无影灯母灯SMart-L40plus灯头直径为700mm, 投标资料与招标要求不符。并附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无影灯检验报告(2018)

投诉3(灯体高度)1标段:招标文件参数要求5、灯体高度:80mm±20mm(提供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根据山东新华无影灯检测报告,仅有无影灯灯盘直径的参数,并没有任何数据体现无影灯灯体高度的参数, 投标资料与招标要求不符。并附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无影灯检验报告(2018)

投诉4(灯体重量)1标段:招标文件参数要求6、灯体重量:≤14kg(提供原厂彩页)

根据山东新华宣传彩页资料,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并没有体现任何灯头质量的参数,投标资料与招标要求不符。并附有:彩页图片1张。

投诉5(灯泡类型)1标段:招标文件参数要求9、灯泡类型:白色高功率 LED 灯泡。

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其无影灯灯泡还有彩色灯泡,易形成彩虹效应,为手术带来风险。投标资料与招标要求不符。并附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无影灯检验报告(2018)            

投诉9(照明强度)1标段:招标文件参数要求21、照明强度:子灯≥120000Lux、母灯≥160000Lux(提供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LED子母无影灯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山东新华无影灯检测报告中,SMart-L40plus的中心照度仅为146000lx,不满足母灯≥160000Lux的招标要求。投标资料与招标要求不符。并附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无影灯检验报告(2018)

投诉12: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两次投标:第一次2023815日: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无影灯、吊塔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SBYZB-2023-020C,中标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单价50000.00/台;第二次2023922日: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麻醉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项目编号:YNTR-2023-024,中标型号:SMart-L40plusSMart-L35plus,单价159900.00/台;

两次招标要求均为LED子母无影灯,招标文件并无任何其他配置要求,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两次投标产品型号相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配置也一样,价格差异如此巨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投诉事项中,以上7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剩余5项未进行质疑,不在投诉处理范围。

 3.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的规定:投标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实质性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应改变本次中标结果,重新评定中标候选人。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于111日收到投诉人昆明韶朗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函。经过审查,决定受理供应商投诉。于112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并于同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对被投诉人信息、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补正。116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函》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和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相关部门备案的2018年检验报告等资料。

受理投诉后,我局组成调查组对供应商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组对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及质疑答复、《投诉函》、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书面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查发现投诉人《质疑函》提供的检验报告均为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相关部门备案的2016年检验报告,投诉》提供的检验报告均为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相关部门备案的2018年检验报告,中标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报告主要为2023年检验报告;因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投诉函的各环节检验报告不同且技术性较强,1110日,我局组织评审专家对投诉人依法质疑事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逐一复审和比对鉴定后得出结论:投诉人对“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迁建麻醉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1标段(二次)中标结果所提出的7项质疑事项中,Smart-L40plus灯盘直径700mmSmart-L40plus(产品检验报告编号:WT23030061)普通照明模式强度为79969 Lux,照亮照明模式(照明强度)159487 Lux,与采购需求相比有细微差别,从代理机构复核结果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对其中的参数负偏离事项进行了相应扣分,其他事项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故该投诉事项经本局查证和专家鉴定:投诉人诉称的两项投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即日起恢复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将在云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