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财采罚〔2022〕-1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687-7/2023010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管理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1-02
隆财采罚〔2022〕-1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MA6K74UC4N
法定代表人: 贾文越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同仁街梨园商场内39号
当事人: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C0XB6B
法定代表人:贾彩艳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同仁街161号
当事人: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C8E567
法定代表人:刘润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44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
社会信用代码:12533001432706189H
法定代表人:杨金志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当事人:李建春
电话:139****8011
工作单位:保山市人民医院
住所(地址):隆阳区兰城街道**小区1**栋
当事人:杨秀成
电话: 135****5346
工作单位: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住所(地址):隆阳区九隆街道**社区***小区
当事人:张 伟
电话: 133****1103
工作单位:潞江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址):隆阳区志***2*-2-***2
2022年9月5日,我局接到区委巡察办《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非税收入和招投标工作的建议函》(隆巡办函〔2022〕24号)后,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人员组成专项调查组,对“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问题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相互交叉任职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局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一、对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经查阅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输尿管镜、肺功能仪、呼吸及采购项目2包”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从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发现: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文献,企业负责人为贾文越;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文越,企业负责人为贾彩樱;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彩艳,企业负责人为李文献。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参股、管理关系。
经查阅磋商文件及备案资料,“第二章 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及前附表(二)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3.3供应商磋商报价申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4)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022年11月7日,经与中标供应商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文越当面核实,贾文越为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且参股;李文献为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事,而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彩艳。李文献为贾文越的女婿,贾彩艳和贾彩樱为贾文越的女儿。李文献和贾彩艳属于夫妻关系。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参股、管理关系,且供应商之间有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特殊条件。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财采罚告〔2022〕1号”《隆阳区财政局关于“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在磋商文件的“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中也已明确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第五款“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之间属于利益共同体,同时存在参股、管理关系,共同参加了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供应商之间有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特殊条件,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事实,鉴于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三家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局决定处理意见如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输尿管镜、肺功能仪、呼吸及采购项目2包”的采购金额为87000元,罚款435元,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账号:53001************66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经查阅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输尿管镜、肺功能仪、呼吸及采购项目2包”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从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发现: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文献,企业负责人为贾文越;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文越,企业负责人为贾彩樱;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彩艳,企业负责人为李文献。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参股、管理关系。
经查阅磋商文件及备案资料,“第二章 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及前附表(二)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3.3供应商磋商报价申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4)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022年11月7日,经与中标供应商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文越当面核实,贾文越为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且参股;李文献为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事,而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彩艳。李文献为贾文越的女婿,贾彩艳和贾彩樱为贾文越的女儿。李文献和贾彩艳属于夫妻关系。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参股、管理关系,且供应商之间有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特殊条件。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财采罚告〔2022〕1号”《隆阳区财政局关于“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在磋商文件的“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中也已明确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第五款“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之间属于利益共同体,同时存在参股、管理关系,共同参加了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供应商之间有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特殊条件,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事实,但鉴于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决定处理意见如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输尿管镜、肺功能仪、呼吸及采购项目2包”的采购金额为87000元,罚款435元,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账号:53001************66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经查阅磋商文件及备案资料,从本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发现:甲方为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乙方为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和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和整理的评标报告予以审核并确认。经查阅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报表;(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此处两点要求从资格上限定了部分没有财务报告只能出具资信证明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潞江镇中心卫生院委托,负责组织本次采购活动和编制采购文件等工作。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采购文件时,在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出现了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且对整个磋商流程监督不严,对评标报告未认真审核把关。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财采罚告〔2022〕1号”《隆阳区财政局关于“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罚款的数额】“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的违法事实,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一定时限的缴纳社保、纳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特别说明,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严重影响隆阳区营商环境。鉴于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决定处理意见如下:责令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杜绝出现影响营商环境的不良行为,同时,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对代理范围内的采购流程严格把关,增强评审活动组织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客观评价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账号:53001************66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对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的处理决定
经查阅磋商文件及备案资料,从本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发现:甲方为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乙方为保山加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和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和整理的评标报告予以审核并确认。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有2个工作日,采购人并未认真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
经查阅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报表;(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此处两点要求从资格上限定了部分没有财务报告只能出具资信证明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财采罚告〔2022〕1号”《隆阳区财政局关于“潞江镇中心卫生院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潞江镇中心卫生院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采购文件中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鉴于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决定处理意见如下:责令潞江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予以警告。在执行今后的采购项目中,应公开择优选取社会代理机构,确保采购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同时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确保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中依法依规履职。
五、对评审专家的处理决定
经查阅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中心卫生院输尿管镜、肺功能仪、呼吸及采购项目2包”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从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发现: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文献,企业负责人为贾文越;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文越,企业负责人为贾彩樱;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彩艳,企业负责人为李文献。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参股、管理关系。
经查阅磋商文件及备案资料,“第二章 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及前附表(二)磋商报价申请人须知......3.3供应商磋商报价申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4)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而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中,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结论为全通过。
2022年11月7日,经与中标供应商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文越当面核实,贾文越为保山市容仁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且参股;李文献为保山市隆阳区贾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事,而保山市科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贾彩艳。李文献为贾文越的女婿,贾彩艳和贾彩樱为贾文越的女儿。李文献和贾彩艳属于夫妻关系。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参股、管理关系,且供应商之间有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特殊条件。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财采罚告〔2022〕1号”《隆阳区财政局关于“潞江镇中心卫生院
疑似围标串标行为”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作为认定串标行为的主体之一,如果发现串通情形,应当认定串通行为,否决相关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性文件,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与本项目相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评审,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严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评审,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严谨,导致串通行为一路过关。鉴于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决定处理意见如下:对与项目相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建春、杨秀成、张伟给予警告,分别并处2000元的罚款,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账号:53001************66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财政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