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权力调整公示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1-0107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1-07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5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隆政发〔2020〕25号),现将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涉及调整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调整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 |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部分取消后,各级权限调整情况如下: 1.省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2.州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