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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权力调整公示

索引号
01525699-X-/2021-0107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类事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1-07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5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隆政发〔2020〕25号),现将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涉及调整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调整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部分取消后,各级权限调整情况如下: 1.省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 2.州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昆明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