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0-1211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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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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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0-12-11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全面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指导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安全,经商教育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卫生部
2012年9月24日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
(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三章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
(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第十条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
(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
第十一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
(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
(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
(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
(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核实设立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三)查阅水质净化、消毒、检测记录及近期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送检;
(四)检查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查阅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检查记录;
(五)查阅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阅相关检测(评价)报告,核实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情况;
(三)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学校选址;建筑总体布局;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宿舍、厕所及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情况,以及核查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与现场实际的吻合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为制定学校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基本情况信息。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章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的学校内设卫生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检查计划及方案
2020年公共卫生股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卫生监管,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服务理念。特制定公共卫生监督股2020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公共场所
(一)推行许可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行政许可流程,强化许可要件,推行许可承诺制,全面使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云南省平台)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时间:全年)
(二)加大卫生知识培训
1、集中培训。加强对住宿业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文化娱乐等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开展集中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时间:6月以前)
2、定期培训。每月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时间:全年)
3、现场指导培训。利用许可现场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时机,现场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时间:全年)
(三)开展地毯式经常性监督
地毯式对全区公共场所开展两个频次的卫生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信息报告系统上出现的实际停业关闭又未注销的公共场所,确保系统上的有效单位与实际吻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继续规范公共场所“亮证经营”,规范功能间的使用,规范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按要求使用手持机上报信息,不迟报、漏报、突报。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无健康证、无HIV检测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时间:全年)
(四)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1、做好公共场所快速监测,新办证、换证单位现场审查监测率100% (时间:全年)
2、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按省市要求对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监测外。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每年对每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至少一次检测,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时间:9月前)
3、开展游泳池水质抽检2次,7月、8月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防艾监督检查
加强防艾监督检查,重点对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1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场所中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0%,开展从业人员防艾培训300人。(时间:全年)
(六)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
特别是4个示范街区,新办证
二、生活饮用水
(一)扎实开展日常卫生监督,全面掌握本底数据
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进行两个频次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水单位对水质消毒、水质检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严肃查出违法行为。完善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信息,全面掌握本底数据,按要求使用手持机上报信息,不迟报、漏报、突报。(时间:全年)
(二)加强供水单位水质监测
1、丰水期、枯水期委托区疾控中心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监测工作。(时间:3月、8月)
2、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每月送检水样,并于次月10日前将检验报告报送到我单位。(时间:全年)
3、要求二次供水单位每年将水样送至监测中心进行检测。(时间:全年)
4、丰水期、枯水期开展高黎贡山移民饮用水水质检测。(时间:3月、8月)
(三)开展卫生知识培训
1、集中培训。对二次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各开展一期培训。(时间:3月前)
2、定期培训。每月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时间:全年)
(四)农村生活饮用水
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完善农村供水的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档案。(时间:10月30日前)
三、学校卫生
(一)监督检查。
对辖区中小学、托幼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按要求使用手持机上报信息,不迟报、漏报、突报,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时间:全年)
(二)扎实开展卫生监督校园行动
按照《隆阳区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计划(2016—2020年)》组织开展2020年卫生监督校园行动相关工作。重点加强学校教学生活环境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时间:全年)
(三)积极开展学校卫生培训
开展学校卫生管理员、学校义务卫生监督协管员业务培训,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时间:10月前)
四、“双随机”工作
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双随机”工作。(时间:9月前)
五、重点监督检查
按省市要求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时间:9月前)
六、行政处罚案件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狠抓办案质量。
七、创新工作
学校卫生管理档案4212模式。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关于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1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召开了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委主要领导在会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及市卫生健康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形势,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孙春兰副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召开视频会作了安排部署。隆阳区卫生监督机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单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成立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卫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王雪莲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所长
副组长:陈元花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副所长
成 员:赵小霞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卫股股长
王娇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卫股副股长
李彩生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卫股监督员
赵尚明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卫股监督员
张敏 公卫股协管员
段丹丹 公卫股协管员
二、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单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根据当前疫情态势,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狠抓卫生监督工作落实,迅速开展辖区内学校、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单位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员开展全员培训,做好应急值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在前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查缺补漏,督促学校、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单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纠正、依法规范、严肃查处。
重点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学校
1.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一案八制”(包括: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各项工作开展有书面记录。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2.检查学校是否加强师生健康知识教育,提倡健康卫生习惯,增强学生的自我防病意识。教育学生打喷嚏时要主动掩住口鼻,及时洗手,不随之地吐痰,将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师生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早就医,不带病上课。
3.落实手部卫生,要求学校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洗手液或肥皂供师生使用,推行规范洗手法。
4.加强教室、宿舍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环境清洁和良好的通风状态。
5.均衡饮食,加强锻炼,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增强学生体质。
6.自建设施供水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对水质进行消毒,并每年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必须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并设专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水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加盖加锁,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索取消毒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7.提供桶装水的,要做好相关证件的索证工作。索取饮水机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向供水单位索取桶装水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饮水机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二)公共场所
1.重点检查住宿业、文化娱乐场所(特别是人口密集的超市、影剧院等)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才能上岗。加强本单位职工的疾病监控,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一旦发现员工有干咳、发热、乏力等症状时,应立即停止上岗服务,并立刻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对患病员工接触的公共用品和场所采取消毒措施。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设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卫生管理档案应分类记录,到少保存两年。
3.建立公共场所预防传染病传播应急工作预案;
4.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做到不接触、不食用野生动物,要勤洗手、洗干净手,适当运动、注意营养、规律作息和增强体质;
5.公共场所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加强营业场所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对包房等相对封闭的房间必须采取有效的机械通风;避免超接待能力接待顾客;使用中央空调的,要按要求保持通风量并定期清洗消毒;认真做好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做好饮用水源卫生和安全管理,防止环境被粪便污染。
6.垃圾储存容器要加盖密闭,做到日产日清,妥善处理;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建议消费者能够及时对双手进行清洗与消毒。
7.检查住宿业内部环境卫生,包括客用拖鞋、杯具的消毒情况,消毒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客用床上物品做到一客一换,采购和使用的消毒药剂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所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剂标签符合要求,产品在保质期内,并按要求进行使用。
8.检查文化娱乐场所(特别是人口密集的超市、影剧院等)的公共场所内部环境卫生,加强营业场所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消毒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所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剂标签符合要求,产品在保质期内,并按要求进行使用。
(三)生活饮用水
对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宾馆,检查其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由专人管理,以及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认真梳理总结相关卫生监督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并汇总辖区内对学校、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所办公室,所办公室汇总及时上报。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2020年1月24日
三、学校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四、投诉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1、隆阳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75-3136870
0875-3136865
2、网上投诉渠道:“一部手机游云南”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