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实施依据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2-0316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裁决类事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3-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