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51105-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1-05
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 2003 以来,发生一系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新冠肺炎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各类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等,人们日益认识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
二、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卫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救护处理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应急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成立疾病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援组、监督检查组、环境卫生组、宣教组、后勤保障组。
(二)各组工作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做出的各项应急处理决定, 以及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应急调度人员和物资,处理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上下联系和信息畅通,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与管理;负责指挥部有关会务安排、文字综合、信息统计上报、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主任由局分管领导担任。
疾病预防控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原因,指挥应急处理小分队现场采取临时性紧急预防控制措施,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方案,具体实施或协作有关单位实施。负责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对全区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长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
监督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检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督查防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监督所所长担任。
医疗急救组:负责调配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力量,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
环境卫生组: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组长由爱卫办分管领导担任。
宣教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宣传、健康教育工作。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
后勤保障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相关后勤保障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直医疗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
(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隆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由全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放射检验、卫生监督等各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
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
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市其他县(市) 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保山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区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
1.在我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内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 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全区及邻近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区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未波及周边县(市、区)行政区域。
2.腺鼠疫发生流行,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周边县(市、区)。
3.霍乱在我区发生,1周内发病 10-29 例,或在隆阳区首次发生,或波及周边县(市、区)。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我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5 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 1 周内发病 10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务院、省、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是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市卫健委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
大( Ⅰ 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 四个预警级别。
(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乡镇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于 2 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核实后,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做好事件信息审核,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评估报告。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 以控制事态发展。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5)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富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上级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主要为:
1.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 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做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决定后,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由本级政府批
准实施。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 区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和市卫健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2.重大(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下, 区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和市卫健委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工作。
3.较大(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下, 区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和市卫健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4.一般(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区政府负责组织政
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向市卫健委和区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市级予以支持。
(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 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持其他地区等工作。
(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一般(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二) 奖励
区卫生健康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
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对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区区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 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力、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要提高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政府安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 同时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也要作必要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
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区财政安排,切实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三)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十、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制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区卫生健康局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单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三)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 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
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 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