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五届五次会议第5504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695-7-/2021-081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文      号
隆民政发〔2021〕57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8-11

董云飞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关心关爱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根据特困人员救助相关政策,结合隆阳区实际,现答复如下:

特困供养对象是困难居民中最困难,最需要得到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规定,特困供养对象是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多年来,隆阳区民政局严格按照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标准,组织各乡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了“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截至2021年7月全区纳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2304户2655人,月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256.34万元,月人均供养水平为965.82元。其中: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176人按1000元/人.月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对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2479人按858元/人.月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分三档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251元/人.月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费;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50元/人.月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费。集中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费由供养机构统一用于特困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分散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费用于负责赡养、抚(扶)养及照顾特困供养人员。

你在提案建议:(一)加大对农村分散供养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尤其在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上做到“平时有人照应”标准。(二)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对已签订《隆阳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协议》的通过建立委托照料服务评价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及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此,隆阳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文件精神。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及失能人员生活起居等得到照顾。

一是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月足额发放救助供养金,以确保其基本生活。

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委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对重病、重残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是制作了隆阳区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负责赡养、抚(扶)养人、村(居)委会及小组、特困供养对象本人签订供养协议书一式四份,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区民政局在开展动态管理,定期核查过程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供养对象衣、食、住、行、医、葬等基本服务需求有保障。

四是委托村、社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协理员,对各村(居)委会的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日常照料护理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有需求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老人,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入住敬老院,对重病、重残人员有就医需求或需要找人照顾的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尽可能的为其提供就医、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帮助,以满足供养对象各方面的服务需求。

感谢你对民政对象的关心关爱,我们坚信有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有社会各界关心关爱,特困供养政策将不断健全完善,特困供养对象会得到各方面的保障服务,他们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会不断得到提升。


隆阳区民政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