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95-7-/2022-0506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组织信息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5-06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法人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市民政局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内部管理,清理整治违规行为,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至8月。
三、整治重点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一)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二)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三)另行制定章程的;
(四)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六)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七)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等字样的;
(八)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九)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十一)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十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十三)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十四)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十五)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十六)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十七)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十八)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十九)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二十)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导督促好所辖范围的社会团体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各社会团体,组织所属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要求,围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问题、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问题、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问题、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问题等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对照本机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隆阳区民政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