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 索引号
- 01525695-7-/2022-082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8-23
1.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3.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5000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0%,区级承担40%。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600元运营经费;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贴资金由养老许可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4.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的,运营商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
(《隆阳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隆政办发〔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