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村敬老院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525695-7-/2020-1013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制度、严明纪律、加强管理、促进工作,切实加强隆阳区农村敬老院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强化基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隆阳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的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养老服务各项政策法规,对所服务的养老机构事务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聘用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热爱养老事业,服务意识强;

3.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做老年人工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社会记录,无犯罪记录,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4. 新招聘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任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属隆阳区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的居民;

5. 年龄要求: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现任人员可放宽到55岁。业务人员年龄控制在30岁以上,45岁以下。

第四条 人员聘用和上岗程序

1. 招聘人数:每个农村敬老院原则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设置管理人员1名,业务人员1名,其他为服务人员;

2、各乡镇(街道)负责自行组织人员招聘,并将聘用条件在辖区内公布、公开报名;

3. 各乡镇(街道)负责报名、资格初审、面试及聘用,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4. 各乡镇(街道)招聘完成后,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职责

1. 广泛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养老服务事业和农村敬老院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2、负责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

(1)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态度热情和蔼有礼貌,不准冷言冷语,更不能指责、吵骂;

(2)照顾老人日常生活,做好老人清洁卫生工作,定期为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拆、洗、晒衣被;衣服做到春季三日一洗,夏季每日洗,秋季每周一洗,冬季每旬一洗。被褥做到每月拆洗一次;

(3)负责老人房间的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空气新鲜,衣物摆放有序、被褥叠放整齐,杂物放置有序,无蝇、无蚊、无鼠、无异味、无破乱,地面墙壁整洁干净;

(4)关心老人生活,及时照顾护理,对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饮食有困难的要饭菜端到床前,喂饭、送菜、洗脸、洗脚、处理便溺,不嫌脏怕累;

(5)积极动员并帮助老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帮助他们多到户外运动、多晒太阳;

(6)学习掌握有关卫生保健和营养知识、督促帮助老人理发、洗澡、剪指甲,帮助老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7)做好院内食堂餐饮服务和卫生工作;

(8)做好值班值守和院内卫生保洁工作。

3. 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提升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质量。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每月出勤不得低于22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向敬老院院长请假,请假必须要写请假条,没有假条的,视为旷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基本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程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敬老院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敬老院院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采用千分制量化打分的方式,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考核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服务项目与质量考核、加分项目、一票否决项目相结合的原则。

1. 日常考核:各乡镇(街道)组织,实行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管理服务人员日常完成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出勤情况,并将当月考核结果报隆阳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备案;

2. 服务项目与质量考核、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考核:隆阳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采取每半年综合考核一次的方式,即在每年6、12月底进行。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工作实绩和老人满意度等方面。

服务项目与质量考核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日常膳食、衣物洗涤、环境卫生、陪同就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化教育、心理/精神慰藉、委托服务、安宁服务等方面。

加分项目考核内容:包括争先创优、工作创新、信息采用等方面。

一票否决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五条 打分标准详见附件:《隆阳区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发现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各级检查反馈问题连续2次整改不合格不到位的;不认真值班值守,疏忽大意造成老人走失或受伤,食堂因饭菜不熟、食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老人生病等;欺老、虐老、骗老,克扣、贪污、占用、盗用院民物品等,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通过日常工作结合考核评分评定等次。

1. 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业务知识较为熟悉;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工作勤奋,吃苦耐劳,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效果显著;

(3)全面完成管理目标任务;

(4)得到老人肯定,老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5)综合考评得分在900分以上。

2.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正确履行职责,业务熟悉;

(2)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肯干;

(3)较好完成管理目标任务;

(4)老人满意度达到80%以上;

(5)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在800分以上。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应付了事,难以适应当前工作要求;

(2)团结协作意识不强,有工作失误或失职现象;

(3)不能按时完成管理目标任务;

(4)老人满意度调查低于60%;

(5)综合考评得分在700分以下。

第十八条 考核基本程序

1. 日常考核由乡镇(街道)牵头,乡镇(街道)民政办组织考评,每月考评一次,根据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一年来的出勤、表现、工作实绩等进行量化评分、民主测评,拟定考核等次报乡镇(街道)审核;每月日常考核经乡镇(街道)审核评定考核结果后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备案。

2. 服务项目与质量考核、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考核由区民政局牵头,养老服务股组织,各乡镇(街道)配合,对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核打分,采用召开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查阅台账资料、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分值计算

1. 日常考核分值300分,占千分制考核的30%,上半年日常考核得分为1—6月份日常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下半年日常考核得分为7—12月份日常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2. 服务项目与质量考核分值700,占千分制考核的70%,考核得分为上半年、下半年实地考核打分。

3. 加分项目考核分值,在千分制考核基础上,上半年、下半年实地考核得分分值分别计入综合考核得分,下半年加分项目得分为全年累计得分。

4. 综合考核得分为日常考核得分、服务项目与质量考核得分和加分项目考核得分三项之和。有一票否决项目考核情况其中之一的,综合考核得分为0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用

1. 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下拨工资的65%,绩效工资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下拨工资的35%;

2. 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方式发放,基础工资由乡镇(街道)实行每月发放,绩效工资由区民政局统筹,根据每半年量化打分考核结果,按个人考核得分计算绩效工资到人,拨付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实行每半年发放一次。考核等次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个人绩效工资予以按照量化打分结果发放,不称职和有一票否决考核项目其中之一的,个人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七章 解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备案,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连续一年2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2. 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对各级检查反馈问题连续2次整改不合格不到位的;

4. 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5. 参加非法组织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