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通告

索引号
01525685-0/20260203-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2026〕第5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2-03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精神,结合隆阳区实际,现就全区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各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其他使用人应依法停止使用。已注销未报废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其所有人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前往隆阳区农机推广和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手续。地址:隆阳区永昌路320过镜线岱官岔路口;联系人:黄自香;联系电话:0875—2217191。

二、即日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禁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政区内已公告注销变型拖拉机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督促相关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报废处置工作。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全区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相关事项工作,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仍在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情况,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受理举报投诉的单位及电话: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 0875—2208122

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0875—2217191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