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决定

索引号
01525685-0/20241129-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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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1-29

根据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XX县(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示范文本)的通知》(云烟专〔2024〕55号),按照保山市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重新制定《隆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力布局规划》。本规划在2023年7月18日实施的《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隆烟专规〔2023〕2号)基础上变化较大,将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不同级的单元网格;不同级单元网格有不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限制;对残疾人进行明细等,现将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本规划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需求、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隆阳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二)根据区域层级,将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网格。隆阳区划分为一级单元网格,一级单元网格内按乡镇(街道)划分二级单元网格;二级单元网格内,按社区(村委会)划分三级单元网格。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再根据这三级单元网格将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的设置分为三类,分别为不低于100米、不低于50米、不低于30米。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三)在合理布局规划中零售点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的有: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本辖区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3.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确由本人经营的残疾人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属地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并取得许可证的,属地烟草公司应提供优质营销服务。

4.首次办理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的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此条修订删除)

(四)不受合理布局规划中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及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的有:(此项修订删除)

1.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

2.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家属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五)对特定区域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1.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同一等候区内部设置2个以上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最多不超过2个。

2.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大专院校、军队大院、工矿企业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此条修订删除“大专院校、军队大院、工矿企业”;增加文字在戒毒所后“封闭式特殊区域”)。

3.辖区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高速路服务区内,可设1个零售点。

(六)明确中小、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具体范围:隆阳区辖区内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间距分为两类,分别为100米以上、30米以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指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详见《云南省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七)经营业态范围改变:

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电竞网吧、电竞酒店、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此款修订删除“电竞网吧、电竞酒店”)

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八)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此条修订删除)

1.经营场所不符合新规划所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距离条件的,到期后不予延续。

2.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九)明细残疾人的类别:本规划中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重度〉、二级〈中度〉)。

(十)明细家属类别:本规划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十一)对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做进一步调整修改。

二、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规划施行之日起《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隆烟专规〔2023〕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