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图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交接书
- 索引号
- 01525763-4/20231130-00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30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图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 |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段云锋 |
单位地址 | 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84号 |
接收方 | 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杨涛 |
单位地址 | 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河村东街1号 |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隆政发〔2023〕12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区各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明确区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18项行政处罚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段云锋
2023年11月29日
接收方: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杨涛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河图街道赋权事项目录(1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1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3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5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7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9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2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3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4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5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6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7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8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图街道办事处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