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交接书
- 索引号
- 01525770-6/20231130-00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30
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耿 昱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接收方: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嘉聪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水寨街2号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隆政发〔2023〕12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区各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明确区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和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25项行政处罚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接收方: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耿昱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朱庆宏
2023年11月29日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25项)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目录内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2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 | 2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3 | 2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4 | 23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5 | 24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6 | 25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7 | 26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8 | 27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9 | 28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0 | 29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1 | 30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2 | 31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3 | 32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4 | 33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5 | 3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6 | 35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7 | 36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8 | 37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19 | 38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0 | 39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1 | 40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2 | 41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3 | 42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4 | 43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25 | 44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寨乡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局 | |
注:目录内序号为《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隆政发〔2023〕12号)中的事项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