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牵挂 •“救”在身边——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758-9/20230922-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9-22

民政牵挂 •“救”在身边——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

一、什么是低保

低保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对家庭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它是城乡困难群众所享有的一项生存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 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3.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四、申请需提供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低保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城乡特困供养救助

一、认定条件

1.持有隆阳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供养对象;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特困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临时救助

一、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是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救助条件

1.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溺亡等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类型

1.急难型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3.特别救助。

四、救助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五、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

1.书面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失业证、社保卡、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

3.因病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因火灾事故等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因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或学校有效证明,以及学生家庭收入、学费支出、助学贷款等证明材料。

5.临时救助审批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

六、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备注:当救助标准与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标准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