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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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9-3 -04_A/2016-1122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9-10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属国家公安机关,是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就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推进社会化管理、提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措施办法,深入调研、当好参谋;组织、指导全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警卫、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应急处置;实施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与机动车发证发牌;进行全区公安交警部门的队伍教育、业务培训、执法规范等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单位在职在编实有人数62人,其中:财政全供养63人;实有车辆43辆,在编35辆,退休人员14人。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算总收入117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72.9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部门决算总支出108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9万元,占总支出的78.04%;项目支出239万元,占总支出的21.96%。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大队机关、基层交警中队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49万元,与上年支出900.69万元相比,减少51.69万元,减少5.7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区财政局要求列支上缴2013年年度以前结余结转资金,而2015年未列支。

人员工资比上年支出增加70.1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1.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7.97%;2015年日常公用经费比上年支出减少121.92万元,包括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18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2.03%。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大队为完成交通管理工作,用于交通管理工作所需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的经费支出239万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222.29万元,减少48.1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区财政局要求列支上缴2013年度结余结转资金,而2015年未列支。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98.6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1.3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7.26万元。

与上年相比,因公出国(境)费用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与上年相比,减少35.43%,减少的主要原因:大队的部分车辆因使用年限太久,已达报废年限,大队已基本不在使用,其次对车辆的使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了车辆的管控力度,减少不合理的用车现象,这些措施的制定,对车辆运行费用的减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公务接待费增加18.7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大队辖区金鸡育德社区、蒲缥王头寨村委会被申报为云南省交通安全文明示范社区、云南省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前来大队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较多,接待批次和人数较上年均有增加。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大队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3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1.39万元。主要用于车辆运行维护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44.6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大队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大队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101批次,共计1744人,公务接待费支出17.26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2.7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相关业务单位产生的餐费和住宿费用。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