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 索引号
- ly_sfj-04_A/2019-0216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9-10
隆阳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隆阳区司法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任务介绍如下: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管理和指导全区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
四是综合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和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
五是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是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单位在职在编实有人数54人,其中:财政全供养54人;在编实有车辆8辆,实际有26辆(包括18个乡镇司法所每所1辆)。离退休人员2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2人。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隆阳区司法局决算总收入611.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1.2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部门决算总支出631.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0.57万元,占总支出的79.23%;项目支出131.22万元,占总支出的20.7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司法机关、下属司法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00.57万元。与上年支出393.37万元相比,增加107.2万元,增长原因2015年人员工资比上年支出增加98.04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41.4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19%;2015年日常公用经费比上年支出增加9.16万元,包括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59.1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81%。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5年为保障司法机构、下属乡镇司法所机构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1.22万元。上年支出192.46万元,比2014年支出减少61.24万元,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支出23.2万元,比2014年减少支出34.88万元。援助案件2015年为1039件,比2014年1363件减少324件,所用经费也就相应比2014年减少。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隆阳区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22.9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1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81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6.3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用车辆运行费包干制,控制出车次数,2015年车辆运行费为20.18万元,2014年车辆运行费为27.14万元,两年相比减少6.96万元;二是控制公务接待次数和人数,2015年支出2.81万元,2014年支出2.23万元,两年相比增加0.58万元。我局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隆阳区司法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隆阳区司法局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6辆(包括乡镇18个司法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运行维护费20.18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6.9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隆阳区司法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共计306人,公务接待费支出2.81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0.5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下级领导和业务联系(范围)产生的费用。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隆阳区司法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