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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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4-4-04_A/2015-1109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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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5-09-18

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区司法局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如下:一是统筹城乡,推进特色城镇化进程。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综合执法,推行网格化管理,探索市场化管理模式,建立区、街道、社区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集中整治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车辆乱停乱放、噪音扬尘污染、占道经营等问题,巩固城乡违法用地建设整治成果,切实提升城市形象。

二是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隆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缩小城乡校际差距;深入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5所中心校、4所示范初中和2所高中扩建;加快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优化发展高中教育,确保本科上线率69%以上。

深化法制建设,扎实开展“六五”普法,提升“全国法治县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成果。推行信访网上受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推进网格化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展基层民主,全面落实村务监督、“四议两公开”村民小组议事制度,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4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单位在职在编实有人数61人,其中:财政全供养52人;在编实有车辆7辆实际有25(包括18个乡镇司法所每所一辆)。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8人。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隆阳区司法局决算总收入503.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03.7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118.8万元,占总收入的23.58%;

部门决算总支出585.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3.37万元,占总支出的78.09%;项目支出129.58万元,占总支出的21.9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4年用于保障司法机关、下属司法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93.37万元。与上年支出319.61万元,增长原因2014年人员工资比上年支出增加73.76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342.6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09%;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91%。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4年用于保障司法机构、下属乡镇司法所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92.46万元。上年支出150.88万元,比2013年支出增加41.58万元,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支出58.08万元,比2013年增加支出37.97万元。援助案件2014年为1363件比2013年409件增加954件,所用经费也就相应比2013年增加。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29.3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1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23元。

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3年决算数减少13.4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用车辆运行费包干制,控制出车次数,2014车辆运行费为27.13万元,2013年车辆运行费为37.65万元,两年相比减少10.52万元;二是控制公务接待次数和人数,2014支出2.23万元、2013年支出5.17万元,两年相比减少2.94万元。我局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4年区司法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元,比2013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4年区司法局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5(包括乡镇18个司法所)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7.13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比2013年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运行维护费27.13万元,比2013年决算减少10.5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4年区司法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25批次,557人,公务接待费开支2.23万元,比2013年决算减少2.9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下级领导和业务联系(范围)产生的费用。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隆阳区司法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