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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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7-7-/2019-091107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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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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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监督索引号53050200131501000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区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  

4.综合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和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  

5.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属于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行政单位,所属一级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内设机构有27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宣传股、基层股、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股、计财股、公律股及19个乡镇司法所。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以党建工作为抓手,强化作风建设。通过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升了全局职工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工作作风,队伍精气神有了大幅提升。  

2.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建立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发挥法治在贫困村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实时开展法治宣传,解答法律咨询,适时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  

3.深入推进依法治区,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开展大普法法律六+N进等法治宣传活动,积极推进主题法治文化广场建设,落实隆阳区媒体公益普法和以案释法制度。  

4.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搭建法润脱贫微信平台。  

5.构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激励机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试点工作。  

6.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大扫黑除恶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加强对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排查。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辩护代理指导监督工作。  

7.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健全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体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实体平台,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8.抓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会、座谈会,促进隆阳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中队。  

9.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建设司法业务用房一幢(6层,框架结构),建设用地面积9.98亩,建筑面积总2252平方米,总投资8060000.00元,将于2019年建设完成。  

10.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完善《隆阳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8年末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实有人员编制56人。其中:行政编制5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6人。  

实有车辆编制 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收入合计19508942.2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508942.25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增6282033.01元,增长47.49%,主要原因是: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收入786742.00元。其中,用于支付司法局机关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收入210298.00元,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新增收入567561.00元,用于日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减少收入68196.00元,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收入70000.00元,党报党刊新增收入6037.00元,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收入1042.00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新增收入5640000.00元。其中司法业务用房中央预算拨款新增收入5640000.00元;  

3.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收入1123561.81元。其中,用于支付基层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收入471940.00元,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乡镇岗位补贴、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工资等人员经费新增收入286839.00元,用于日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减少收入338311.19元,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收入240000.00元,重点项目资金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经费新增400000.00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补助经费新增收入50000.00元,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收入18017.00元,党报党刊减少收入4923.00元;  

4.普法宣传资金,减少收入70000.00元。其中,普法宣传办案(业务)经费减少收入70000.00元;  

5.法律援助资金,新增收入13603.26元。其中,法律援助中心3人及148专线4 人人员经费新增收入3603.26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新增收入10000.00元;  

6.社区矫正资金,新增收入520000.00元。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新增520000.00元;  

7.其他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收入495989.74元。其中,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新增收入10000.00元,业务装备经费新增收入10000.00元,扫黑除恶转移支付新增收入20000.00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减少收入5000.00元,司法业务用房前期经费新增收入120989.74元,重点项目资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项目资金新增收入70000.00元,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收入270000.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支出合计14086246.25元。其中:基本支出11005380.21元,占总支出的78.13%;项目支出3080866.04元,占总支出的21.8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1230460.44元,增长9.57%,主要原因是: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165827.05元。其中,用于局机关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209698.00元,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322261.00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减少支出402420.29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1042.00元,用于支付党报党刊费用新增支出6037.00元,用于办案业务的项目经费新增支出28609.34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新增支出2000000.00元。其中司法业务用房工程款新增支出2000000.00元;  

3.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1059022.40元。其中,用于基层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471940.00元,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乡镇岗位补贴、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工资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286839.00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新增支出87730.70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18017.00元,用于财政代扣党报党刊经费减少支出4923.00元。用于办案业务的项目经费新增支出159818.70元,用于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重点项目资金新增支出39600.00元,主要用于购买承载网路由器;  

4.普法宣传资金,新增支出140601.33元。其中,用于普法宣传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140601.33元;  

5.法律援助资金,减少支出464759.86元。其中,用于法律援助中心3人及148专线4人新增支出17740.14元;用于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减少支出482500.00元,主要由于法律援助案卷审理年底未结束,导致经费无法在2018年支出;  

6.社区矫正资金,新增支出533193.64元。其中,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新增支出482004.64元,用于社区矫正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51189.00元;  

7.其他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24439.68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27762.00元,司法部门服装经费减少支出6109.06元,于2019年和2019年的服装经费一起支出,业务用房前期经费新增支出120989.74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新增支出8600.00元,业务装备经费减少支出126803.00元;  

8.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新增支出270466.20元。其中,退休人员家具及安家费新增支出32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部分新增支出83379.80元,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新增支出183886.40元;  

9.城乡社区支出资金,减少支出2495000.00元。其中,拆迁征地补助支出减少支出2495000.00元;  

10.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支出3300.00元。其中,职工购房补贴减少支出3300.00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005380.21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763702.39元,增长19.08%,主要原因是: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136617.71元。其中,用于局机关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209698.00元,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322261.00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减少支出402420.29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1042.00元,党报党刊新增支出6037.00元;  

2.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859603.70元。其中,用于基层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471940.00元,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乡镇岗位补贴、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工资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286839.00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新增支出87730.70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18017.00元,用于财政代扣党报党刊经费减少支出4923.00元;  

3.法律援助资金,新增支出17740.14元。其中,用于法律援助中心3人及148专线4人新增支出17740.14元;  

4.社区矫正资金,新增支出482004.64元。其中,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新增支出482004.64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新增支出270466.20元。其中,退休人员家具及安家费新增支出32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部分新增支出83379.80元,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新增支出183886.40元;  

6.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支出3300.00元。其中,职工购房补贴减少支出3300.00元;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4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5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080866.0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33241.95元,减少14.75%,主要原因是: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28609.34元。其中,用于办案业务的项目经费新增支出28609.34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新增支出2000000.00元。其中,司法业务用房中央预算拨款新增200000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3.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199418.70元。其中,用于办案业务的项目经费新增支出159818.70元,用于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重点项目资金新增支出39600.00元,主要用于购买司法所承载网路由器,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4.普法宣传资金,新增支出140601.33元。其中,用于普法宣传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140601.33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5.法律援助资金,减少支出482500.00元。其中,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减少支出48250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6.社区矫正资金,新增支出51189.00元。其中,用于社区矫正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51189.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7.其他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24439.68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27762.00元,司法部门服装经费减少支出6109.06元,于2019年和2019年的服装经费一起支出,业务用房前期经费新增支出120989.74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新增支出8600.00元,业务装备经费减少支出126803.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8.城乡社区支出资金,减少支出2495000.00元。其中,拆迁征地补助支出减少支出249500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086246.25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对比增加1230460.44元,增长9.57%,主要原因是: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165827.05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新增支出2000000.00元;  

3.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1059022.40元;  

4.普法宣传资金,新增支出140601.33元;  

5.法律援助资金,减少支出464759.86元;  

6.社区矫正资金,新增支出533193.64元;  

7.其他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24439.68元;  

8.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新增支出270466.20元;  

9.城乡社区支出资金,减少支出2495000.00元;  

10.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支出33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2952918.2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95%。主要用于行政运行资金3668584.87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00000.00元、基层司法业务资金5890966.23元、普法宣传资金205151.63元、法律援助资金141725.14元、社区矫正资金733193.64元、其他司法业务资金313296.74元;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5460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49%。主要用于发放退休人员家具及安家费32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67521.60元,发放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183886.40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7872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56%。主要用于住房保障支出(购房补贴)资金78720.00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5000.00元,支出决算为47191.00元,完成预算的134.8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7743.00元,完成预算的377.4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448.00元,完成预算的94.48%。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27743.00元,是由于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年初预算三公”经费时只预算了区级财政保障部分,超出部分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从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  

2)国内公务接待费决算数少于年初预算数15552.00元,是由于严格按照厉行节约规定控制支出。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20766.22元,下降30.5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8975.22元,下降33.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791.00元,下降15.9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18975.22元,由于公车使用次数减少,燃油费、汽车修理费减少;  

2)国内公务接待费少于2017年决算数1791.00元,是由于严格按照厉行节约规定控制支出。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7743.00元,占79.98%;公务接待费支出9448.00元,占20.0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经费情况。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7743.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本单位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7743.00元,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扶贫、到各司法所检查工作、收监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448.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448.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其他县区到我局交流学习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本单位没有发生国(境)外接待经费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1633.33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02386.16元,减少22.33%,主要原因是:  

1)商品和服务支出资金,减少302386.16元,其中:办公费增加3821.09元,印刷费减少2000.50元,手续费减少475.00元,水费增加808.76元,电费减少6316.56元,邮电费减少28117.58元,差旅费减少53217.20元,维修(护)费减少261337.59元,会议费增加1834.00元,培训费减少282.00元,公务接待费增加309.00元,劳务费增加141319.42元,委托业务费减少44500.00元,工会经费增加19059.00元,福利费增加2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6128.00元,其他交通费用减少305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74869.00元;  

2)其他资本性支出资金,减少支出17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减少1700.00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商品和服务支出资金,1051633.33元,其中,一般公用经费资金137047.62元(包括办公费93569.49元,水费7306.76元,电费17334.61元,邮电费17836.76元,差旅费1000.00元),维修(护)费15202.71元,会议费5634.00元,培训费2238.00元,公务接待费9448.00元,劳务费262920.00元,工会经费110485.00元,福利费2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358.00元,其他交通费用4981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资产总额18633763.05元,其中,流动资产10774493.83元,固定资产7859269.2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618377.62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6130519.32元,固定资产增加489418.3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0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减少6240.00元,其他资产增加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8633763.05        

10774493.83        

7859269.22        

3340482.16        

904756.30        

         

3614030.76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06045.67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60107.47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888.2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605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一:  

1.项目名称:2018年办案(业务)及装备项目  

2.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隆阳区司法局共收到上级拨入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650000.00元、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50000.00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1300.00元,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经费480000.00元,用于隆阳区司法局行政运行、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办案(业务)支出和隆阳区司法局业务装备及司勤人员服装的配置。资金到位后,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3.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  

根据相关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2)组织过程等相关情况  

一是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组织实施及要求;二是由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股室安排部署,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三是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按照项目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司法局计财股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各项目主管股室及项目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深入客观进行分析评价,高质量地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4.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1)项目资金情况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隆财行〔2018〕236号)、(隆财行〔2018〕1017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的通知》(隆财行〔2018〕531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通知》(隆财行〔2018〕1013号)文件,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共收到办案(业务)经费1170000.00元;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经费620000.00元;业务装备经费390000.00;政法部门服装经费1300.00元。此四项资金已于2018年全部下达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和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隆政办〔2017〕170号)文件要求,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共支出办案(业务)经费441329.43元、业务装备经费45248.00元,结余1694722.57元于2019年支出完毕。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管理制度执行。  

2)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具体见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12 )  

5.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支付未完成1694722.57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剩余728670.57元,属于指标结余,结转下年继续分配使用;业务装备经费剩余344752.00元,主要由于隆阳区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即将竣工,此笔经费和2019年的装备经费一起用于业务用房信息化建设及业务装备采购,服装经费剩余1300.00元,于2019年和2019年的服装经费一起上拨给保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剩余620000.00元,主要由于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采取年底一次性补助,部分案件卷宗尚未审理结束,导致经费未支出。下一步将积极审理案件,下一年度案件补助分批次完成,加快支出。  

6.绩效自评结果  

2018年度该项目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完成年初预定目标,绩效自评分为92.231分。  

7.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预计将于9月15日前根据相关要求将项目自评报告、自评表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8.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1)精心组织是提高部门绩效评价质量的保证。我局切实履行主管责任,高度重视绩效管理:一是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不断增强项目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加大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力度,努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是通过采取设定绩效目标、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责任明确到项目股室等措施,不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  

2)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继续加强指导和加大培训的力度,使项目编制更加符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提高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同时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将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绩效成果充分体现出来。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算安排高度结合,并纳入考核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及时性。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项目二:  

1.项目名称:2018年综合司法提升项目  

2.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隆阳区司法局共收到上级拨入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重点项目资金520000.00元,专项用于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及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工作的各项支出,资金到位后,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3.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  

根据相关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2)组织过程等相关情况  

一是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组织实施及要求;二是由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股室安排部署,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三是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按照项目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司法局计财股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各项目主管股室及项目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深入客观进行分析评价,高质量地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4.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1)项目资金情况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司法行政机关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重点项目资金的通知》(隆财行〔2018〕1020号)文件,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共收到上级拨入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重点项目资金520000.00元,其中: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补助50000.00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70000.00元,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经费400000.00元(20个司法所每所20000.00元)。此项资金已于2018年8月全部下达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和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隆政办〔2017〕170号)文件要求,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重点项目资金共支付48200.00元,结余471800.00元于2019年支出完毕。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隆阳区司法局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管理制度执行。  

2)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具体见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12)  

5.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支付未完成471800.00元,主要由于资金下达时间较晚且资金下达文件中仅规定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经费,未明确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具体标准,导致经费使用时方向不明确,存在不敢用、怕用错现象。对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补助经费,在经费未下达时,区级及乡镇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室打造,司法局用其他经费支出,结余资金留作下年打造村级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室。下一步将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加快支出。  

6.绩效自评结果  

2018年度该项目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完成年初预定目标,绩效自评分为90.927分。  

7.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预计将于9月15日前根据相关要求将项目自评报告、自评表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8.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1)精心组织是提高部门绩效评价质量的保证。我局切实履行主管责任,高度重视绩效管理:一是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不断增强项目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加大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力度,努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是通过采取设定绩效目标、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责任明确到项目股室等措施,不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  

2)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继续加强指导和加大培训的力度,使项目编制更加符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提高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同时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将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绩效成果充分体现出来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算安排高度结合,并纳入考核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及时性。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项目三:  

1.项目名称: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项目  

2.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隆阳区司法局共收到上级拨入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20000.00元,主要用于公检法司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所需的装备与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资金到位后,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3.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  

根据相关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2)组织过程等相关情况  

一是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组织实施及要求;二是由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股室安排部署,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三是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按照项目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司法局计财股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各项目主管股室及项目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深入客观进行分析评价,高质量地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4.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1)项目资金情况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隆财行〔2018〕1019号)文件,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共收到上级拨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费20000.00元,此项资金已于2018年8月全部下达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和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隆政办〔2017〕170号)文件要求,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重点项目资金共支付200.00元,结余19800.00元于2019年支出完毕。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隆阳区司法局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管理制度执行。  

2)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具体见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12 )  

5.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支付未完成200.00元,主要由于资金下达时间较晚,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的扫黑除恶宣传与其他普法宣传同时开展,经费从其他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剩余经费将在2019用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部支出。  

6.绩效自评结果  

2018年度该项目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完成年初预定目标,绩效自评分为90.1分。  

7.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预计将于9月15日前根据相关要求将项目自评报告、自评表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8.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1)精心组织是提高部门绩效评价质量的保证。我局切实履行主管责任,高度重视绩效管理:一是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不断增强项目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加大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力度,努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是通过采取设定绩效目标、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责任明确到项目股室等措施,不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  

2)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继续加强指导和加大培训的力度,使项目编制更加符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提高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同时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将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绩效成果充分体现出来。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算安排高度结合,并纳入考核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及时性。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项目四:  

1.项目名称: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2.项目基本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业务用房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通过批准建设的业务用房项目,项目建设用地面积9.98亩,建筑面积总2252平方米,预计总投资8060000.00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642000.00元,省级配套2015000.00元,地方自筹403000.00元。自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已完成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预算、施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2018年9月20日,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3.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  

根据相关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2)组织过程等相关情况  

首先听取介绍。听取我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相关项目负责人对整体项目的目标设定以及完成程度等项目具体情况,听取财务相关负责人对于项目资金落实以及使用、财务管理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项目资金具体情况。  

其次进行实地勘察。对我局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和建立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  

最后运用相关的评价方法对整体项目进行分析评价。运用目标比较法通过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运用成本效益法,将一定时期内司法业务用房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  

4.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1)项目资金情况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隆财建〔2018〕518号)文件,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共收到司法业务用房中央预算拨款5640000.00元;根据《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区司法局2018年第一批重点项目资金前期工作经费的通知》(隆发改前期〔2018〕296号)文件,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共收到司法业务用房前期项目经费200000.00元。此两项资金已于2018年6月和7月全部下达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和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隆政办〔2017〕170号)文件要求,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共支出工程款2000000.00元,支出设计费、审查费等前期经费120989.74元。结余3640000.00元于2019年支出完毕。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隆阳区司法局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管理制度执行。  

2)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具体见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12)  

5.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支付未完成3640000.00元,主要由于司法局业务用房是按工程进度拨款的,司法业务用房预计2019年竣工完成,此项经费将在2019年全部支出完成。前期经费被财政收回79010.26元,主要原因是此项经费准备用于支付业务用房变压器迁移重建支出,但变压器迁移重建所需经费为99435.00元,剩余经费不足支付,打算2019年第二批前期经费下达时一起支付。下一步将加快支出,争取区级资金当年支出,不结转下年。  

6.绩效自评结果  

2018年度该项目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均完成年初预定目标,绩效自评分为95.449分。  

7.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预计将于9月15日前根据相关要求将项目自评报告、自评表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8.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1)精心组织是提高部门绩效评价质量的保证。我局切实履行主管责任,高度重视绩效管理:一是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不断增强项目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加大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力度,努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是通过采取设定绩效目标、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责任明确到项目股室等措施,不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  

2)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继续加强指导和加大培训的力度,使项目编制更加符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适时开展培训,提高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同时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将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绩效成果充分体现出来。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算安排高度结合,并纳入考核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及时性。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1.部门基本情况  

1)部门概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内设有8个股室及19个基层司法所,2018年人员编制56名(政法专项编制数53名,工勤编制3名)。截至2018年年末,隆阳区司法局在编实有55名,其中,财政全供养55名;离退休人员26名,其中,离休人员0名,退休人员26名。  

2)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绩效目标紧紧围绕履职效益明显、预算配置科学、预算执行有效、预算管理规范等主要方面设定全面支出绩效目标。  

部门绩效总目标:2018年,隆阳区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部门绩效具体目标:一是推进和完善人民调解建设;完善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三是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四是综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让老百姓足不出村享受法律服务。  

3)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2018年收入19508942.25元,2017年收入13226909.24元,比2017年增加6282033.01元,增加47.49%,主要原因是司法业务用房中央预算拨款增加5640000.00元。2018年支出14086246.25元,2017年支出12855785.81元,比2017年增加1230460.44元,增加9.57%。原因主要是人员工资增加及业务用房工程款增加。  

4)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在原有相对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适时地、针对性的进行了相关制度的增补,制度的建立更为完善,如:《隆阳区司法局内部控制制度》、《隆阳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2.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1绩效自评的目的  

通过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各项支出立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2自评指标系统  

具体详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3-14)  

3自评组织过程  

根据相关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要求评工作开展,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一是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组织实施及要求;二是由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股室安排部署,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三是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按照项目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司法局计财股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各项目主管科室及项目学校为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深入客观进行分析评价,高质量地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根据本次自评情况,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为94分。  

1)投入情况分析  

按照绩效目标设定,2018年总投入项目资金8482289.74元,其中: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投入1650000.00元,中央政法转移重点项目资金投入520000.00元,中央补助法律援助经费480000.00元,扫黑除恶专项资金20000.00元,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50000.00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中央预算投资5640000.00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1300.00元,司法业务用房前期经费投入120989.74元。实际项目资金实施了3080866.04元。  

2)过程情况分析  

管理制度健全,具体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制度执行有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资金使用合规,符合文件的规定,有完整的资金审批程序和拨付手续。  

会计核算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材料完整。  

3)产出情况分析  

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法律六+N进活动336场次,发放宣传材料5万余份(册),法治宣传特色作业本1万余本,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开展法制副校长授课200余次,出版法治宣传专栏500余期,悬挂法治宣传标语200余条,播出法治类新闻10余条80余次,录制播放法治隆阳电视法治栏目4期;普法公益广告9个,制作典型案例展板20余套。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工作室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26件,诉前调解28件,法律援助41件,咨询370余人次。  

4)效果情况分析  

我局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情况良好,从预算到执行和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及信息公开,都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全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效保障了机构运转,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任务,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认可。  

4.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1)存在的问题  

年初编制的预算不够准确,导致部门决算报表中年初预算数与决算数有差异,预算控制率较高和预算完成率较低,影响部门评分及评价等次。  

年末结余结转过大,结转资金全部为项目资金,结转的原因是项目周期长,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2)整改措施  

建议加强政策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制度,提高部门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财务人员的预算意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支出理念。  

建议细化预算指标,提高预算科学性。预算编制前根据年度内部门可预见的工作任务,确定部门年度预算目标,细化预算指标,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编制科学化、准确化。年度预算编制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找出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之间存在的差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偏差,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支出执行效率,同时为下一次科学、准确地编制部门预算积累经验。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提前规划,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率,减少资金结转结余。  

建立长效机制。把绩效评价作为各部门的日常性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5.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隆阳区司法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积极落实评价结果反馈和整改工作。及时对项目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并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约束力。  

二是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好的项目,凡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相应核减或取消项目预算。  

三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隆阳区司法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实施决算报告和报表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6.主要经验及做法  

1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局党组多次召开绩效评价专题会议,将全体班子成员的思想统一到实施绩效评价是司法局势在必行并且要确保实效的高度上来,为落实司法局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  

2完善机制,营造氛围。完善了《隆阳区司法局绩效管理制度》,明确实施和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评价措施,把绩效评价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挂钩,便于量化考核,确保绩效工作不流于形式。  

3规范程序,严格考核,有效评价。公开透明过程,绩效评价项目严格按照制定的评价程序和相关制度实施评价,确保依据充分、过程透明、结果公平。创新评价方法,将绩效评价量化与质化相结合,改进评价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对促进和提升隆阳区司法局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8年结余结转资金过大,主要由于隆阳区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中央投资预算拨款下达5640000.00元,司法业务用房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项目按进度拨款,2018年不能完成支出此笔项目经费。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0200131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