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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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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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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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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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区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

4.综合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和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

5.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属于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行政单位,所属一级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内设机构有27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宣传股、基层股、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股、计财股、公律股及19个乡镇司法所。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加强人民调解建设。落实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把好调解案件的质量关。

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5.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刑释人员管教帮扶工作。

6.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廉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打造一支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

7.加强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建设。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8.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隆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应有的贡献。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其他单位0个。分别是: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6人。其中:行政编制5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13,226,909.2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226,909.24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4,910,877.74元,增长59.05%,主要原因为: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收入990,909.87元。其中,用于支付司法局机关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收入595468元;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新增收入302168.87元;用于日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新增收入6600元;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收入70000元;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收入16673元;

2.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收入1642998.89元。其中,用于支付基层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收入1476744.60元;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奖、乡镇岗位津贴等人员经费新增收入462007.29元;用于日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新增收入8277元;办案业务经费减少收入330000元;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收入21047元,党报党刊新增收入4923元;

3.普法宣传资金,新增收入200000元。其中,普法宣传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收入200000元;

4.法律援助资金,新增收入294851.44元。其中,法律援助中心3人及“148”4 人专线人员经费新增收入4851.43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新增收入290000元;

5.社区矫正资金,新增收入50000元,其中,社区矫正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收入50000元;

6.其他司法业务资金,减少收入146300元。其中,省对下司法专项资金减少收入140000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新增收入3700元;装备经费减少收入10000元;

7.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减少收入568187.46元。其中,退休人员工资减少收入1077414.62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部分新增收入657449.16元;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减少收入148222元;

8.城乡社区支出资金,新增收入2495000元。其中,拆迁征地补助新增收入2495000元;

9.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收入48395元。其中,职工购房补贴减少收入48395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12,855,785.81元。其中:基本支出9,241,677.82元,占总支出的71.89%;项目支出3,614,107.99元,占总支出的28.1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4,648,102.17元,增长56.63%,主要原因为: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1327979.98元;其中,用于局机关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595468元;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302168.87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新增支出393670.11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16673元。用于办案业务的项目经费新增支出20000元;

2.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1569845.81元。其中,用于基层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1476744.60元;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乡镇岗位津贴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450721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减少支出73781.22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21047元;用于财政代扣党报党刊经费新增支出4923元。用于办案业务的项目经费减少支出309808.57元;

3.普法宣传资金,新增支出64550元。其中,用于普法宣传办案业务经费新增支出64550元;

4.法律援助资金,新增支出160283元,其中,用于法律援助中心3人及“148”专线4人减少支出2217元;用于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新增支出162500元;

5.其他司法业务资金,减少支出352974.46元。其中,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经费减少支出160000元;业务装备经费减少支出192974.46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减少支出568187.46元。其中,退休人员工资减少支出1077414.62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部分新增支出657449.16元;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减少支出148222元;

7.城乡社区支出资金,新增支出2495000元。其中,拆迁征地补助支出新增支出2495000元;

8.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支出48395元。其中,职工购房补贴减少支出48395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241,677.82元。与上年对比增2559434.9元,增长38.30%,主要原因为: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1307979.98元。其中,用于局机关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595468元;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302168.87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新增支出393670.11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16673元;

2.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1870254.38元。其中,用于基层司法干警的工资福利支出新增支出1476744.60元;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创先争优、乡镇岗位津贴等人员经费新增支出450721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减少支出73781.22元;用于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新增支出21047元;用于财政代扣党报党刊经费新增支出4923元;

3.法律援助资金,新增支出2217元,其中,用于法律援助中心3人及“148”专线4人经费新增支出2217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减少支出568187.46元。其中,退休人员工资减少支出1077414.62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部分新增支出657449.16元;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减少支出148222元;

5.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支出48395元。其中,职工购房补贴减少支出48395元;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5.35%,人均140853.07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4.65%,人均24176.89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614,107.99元。与上年对比增2,088,667.27元,增长136.92%,主要原因为:

1.行政运行办案业务经费项目,新增支出20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2.基层司法业务办案业务经费项目,减少支出300408.57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3.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项目,新增支出1625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4.普法宣传办案业务经费项目,新增支出64550.3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5.其他司法业务项目,减少支出352974.46元。其中,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项目减少支出160000元;业务装备项目减少支出192974.46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6.城乡社区支出(司法业务用房土地转让金)资金,新增支出2495000元。其中,拆迁征地补助新增支出2495000元,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360,785.8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0.59%。与上年对比增2,153,102.17元,增长26.23%,主要原因为:

1.行政运行资金,新增支出1327979.98元;

2.基层司法业务资金,新增支出1569845.81元;

3.普法宣传资金,新增支出64550.3元;

4.法律援助资金,新增支出160283元;

5.其他司法业务资金,减少支出352974.46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减少支出568187.46元;

7.住房保障支出资金,减少支出48395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9,494,594.0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64%。主要用于行政运行资金3502757.82元、基层司法业务资金4831943.83元、普法宣传资金64550.3元、法律援助资金606485元、社区矫正资金200000元、其他司法业务资金288857.06元;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84,141.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7%。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资金784141.8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82,05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79%。主要用于住房保障支出(购房补贴)资金82050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0,000元,支出决算为67,957.22元,完成预算的67.9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6,718.22元,完成预算的81.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239元,完成预算的37.4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资金,由于公车使用次数少,燃油费、汽车修理费减少,未使用预算资金13278.35元;

2)国内公务接待费少于年初预算数18763.67元,是由于严格按照厉行节约规定控制支出。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94,784.09元,下降58.2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78,193.09元,下降57.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6,591元,下降59.6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资金,同比减少汽车修理费及燃油费资金78193.09元;

2)国内公务接待费同比减少16591元,是由于严格按照厉行节约规定控制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718.22元,占83.46%;公务接待费支出11,239元,占16.5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718.22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6,718.22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扶贫、到各司法所检查工作、收监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239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1,239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7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其他县区到我局交流学习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本单位没有发生国(境)外接待经费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54,019.49元,与上年对比增500,892.07元,增长58.71%,主要原因为:

1)商品和服务支出资金,新增502792.07元。其中,

一般公用经费资金减少132182.8元(包括办公费减少91221.3元,印刷费减少28990.6元,手续费减少284.9元,水费新增2564.4元,电费减少1754.7元,邮电费新增994.1元,差旅费减少13489.8元);

维修(护)费增加274027.8元;

租赁费减少238元;

会议费减少1670元;

培训费减少4754元;

公务接待费减少18353元;

劳务费新增79654.3元;

委托业务费新增44500元;

工会经费新增37720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81874.3元;

其他交通费新增243393元;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新增62569元;

2)其他资本性支出资金,减少支出19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减少1900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商品和服务支出资金,1352319.49元。其中,

一般公用经费资金222544.61元(包括办公费89748.4元,印刷费2000.5元,手续费475元,水费6498元,电费23651.17元,邮电费45954.34元,差旅费54217.2元);

维修(护)费276540.3元;

会议费3800元;

培训费2520元;

公务接待费9139元;

劳务费121600.58元;

委托业务费44500元;

工会经费91426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30元;

其他交通费用501150元;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4869元;

 2)其他资本性支出资金,17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17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山市隆阳区司法局资产总额12,015,385.43元,其中,流动资产4,643,974.51元,固定资产7,369,850.9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1,56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32,563.52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68,002.52元,固定资产减少33,87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减少1,56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32,563.52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68,002.52元,固定资产减少33,87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减少1,56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减:累计摊销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大型设备(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

12015385.43

4643974.51

7369850.92

3089532.86

904756.3

 

3375561.76

 

 

 

7800

624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1.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803,481.22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472,473元,工程采购支出286,008.22元,服务采购支出45,000元。主要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项目472,473元,办公用房修缮项目286,008.22元,司法业务用房设计费预付款项目20000元,村村通小广播项目25,000元。

2.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2017年度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803481.22元。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本单位不存在民生项目以及涉及政府债券的项目的经费支出。重点支出项目有:

1.法律援助项目,2017年收入741053.44元,支出606485元,保障了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政法转移支付项目,2017年收入1290000元,支出936607.99元,保障司法局机关和各司法所为履行特定职责,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加强社区矫正监管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帮教特殊人群,维护社会稳定;多渠道搭建法治宣传平台,全面开展“七五”普法工作,推进普法工作创新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0200131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