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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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687-7-04_A/2017-02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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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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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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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07
目录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三、部门基本情况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基本支出情况
(二)项目支出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六、部门预算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八、 名词解释
关于隆阳区司法局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职能职责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 基本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地方性有关规章制度的草拟工作。
2、 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制定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行业的普法教育和对外法制宣传等工作。
4、 指导和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5、 指导和监督公证工作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
6、 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7、 指导、监督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8、 指导全区法学教育和法制学校建设工作。
9、 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 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及业务装备。
11、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管理局机关、基层司法所和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人事、培训工作。
12、 行政审批项目,以隆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13、 承办隆阳区人民政府(隆阳区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工作
2017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一年来,隆阳区司法局在区委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刻领会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委政府工作部署,一是统筹城乡,推进特色城镇化进程。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综合执法,推行网格化管理,探索市场化管理模式,建立区、街道、社区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集中整治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车辆乱停乱放、噪音扬尘污染、占道经营等问题,巩固城乡违法用地建设整治成果,切实提升城市形象。二是深化法制建设,扎实开展“七五”普法,加快构建和谐隆阳。推行信访网上受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推进网格化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展基层民主,全面落实村务监督,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隆阳区司法局部门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总体思路等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使用财政拨款,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及编制方法
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作目标,安排预算。
(三)总体思路
依据云南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做好部门预算。按照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制人员和公用支出预算,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下设0个单位。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共计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部门在职人员编制56人,其中:行政编制53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55人,其中:财政全供养55人,非财政供养0人。离退休人员2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5人。车辆编制8辆,实有车辆3辆。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隆阳区司法局部门(单位)财务总收入824.70万元,较上年增加232.14万元,同比增加39.17%,其中:一般公共预算824.70万元,较上年增加232.14万元,同比增加39.17%,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同比增(减)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同比增(减)0%,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同比增(减)0%,其他收入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同比增(减)0%。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824.70万元,较上年增加232.14万元,同比增加39.17%,其中,本年收入824.70万元,较上年增加232.14 万元,同比增(减)0%,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24.70万元,较上年增加232.14 万元,同比增加39.17%,(本级财力824.7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较上年增(减)0 万元,同比增(减)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同比增(减)0%。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824.70万元,较上年增支232.14万元,同比增加39.17%,其中:基本支出700.06万元,占总支出的84.89%,项目支出124.64万元,占总支出的15.11%。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公共安全支出(204)-司法(20406)”支出,主要反映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业务及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支出(对“款”解释说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805)”支出,主要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支出。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隆阳区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700.06万元,较上年增加227.07万元,同比增加48%,其中: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1.18%,较上年增减304.73万元;2.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经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46.10万元,较上年增加5.75万元,同比增加14.25%,占基本支出的6.59%。人均0.8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0.11,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物价上涨导致运行经费支出增加。
(二) 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隆阳区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24.60万元,如人民大调解等开支。较上年增5.03万元,同比增加4.21%,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增加了人民大调解经费。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我单位按照《保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保政办发〔2017〕3号)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按要求备案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要求集中招标采购,集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规定进行分散采购。
2017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30万元,其中货物类30万元,工程类0万元,服务类0万元。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中,一般公共预算30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六、 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五)部门收支总表
(六)部门收入总表
(七)部门支出总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较上年减少2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收回统一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增)减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不存在因公出国(境)情况。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万元。其中:公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增)减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2017年无公务用车购置;公车运行维护费7万元,较上年(增)减2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收回统一管理。
(三)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3万元,较上年(增)减0万元,(增)减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与上年持平。
八、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五)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六)“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