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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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94-9/20250828-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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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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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管理,增强社有企业经营实力,强化社有资产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社有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保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保山市隆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总社、省社、市社、区社)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财202342)《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供发202163)和《保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供〔20245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区级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和社有资本参股的综合服务社、农民合作社、民营企业等参股并实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乡(镇)供销合作社共同出资入股民营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当共同出资入股比例达到总股本35%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按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区社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综合服务社、农民合作社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具体表现为供销社合作社资本、社员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资产,以其他合法方法获取的归属于供销社合作社的权益,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形成的资产,接受资助、捐赠形成的资产,被投资企事业权益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其他应归属于供销社合作社的权益。社有资产的存续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区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区社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等值调剂。

第五条 社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是以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为目的,对社有资产的获取、投资、运营、拨付、收回与处置、资本收益、资金支出和监管考核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始终坚持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原则。区社应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不得因为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改革发展等改变社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二)始终坚持围绕为农服务谋发展的原则。社有企业应不断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三)始终坚持社企分开的原则。切实理顺联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出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社有资本的投资要坚持市场化取向,以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要求,以防控经营风险为保证,以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区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对所属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区社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社有资产管理委成员由区社主要负责人、相关社领导、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社有企业负责人等组成。区社理事会授权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社投资资本进行监督管理,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但只负责资产运营和监管,不直接参与实体经营。成立区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由区社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 社有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按章程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对出资人负责

(二)依法按章程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执行和履行法律法规、章程赋予的社有企业资产管理和监督职能

(三)建立健全社有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按章程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按照社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编制本企业年度社有资产运营计划,制定社有企业年度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措施,落实社有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依法按章程规定,通过股东(职工或成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按章程建立健全监事(会)机构,并履行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七)向出资人报告年度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第三章 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九条 社有企业应加强对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的管理,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单独核算、专账反映,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建立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有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区社资产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经区社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供销社党组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一)其他单位和部门违法违规平调、侵占社有资产,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变区社及其所属社有企业的隶属关系的事项。

)企业年度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调整经营方向,注册资本增减和股权变动等

(四)设立或撤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

(六)资产处置或核销、股权转让、发行企业债券等

(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九)按照《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区社申请授权使用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

(十)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和社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社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总社、省社、市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社有独资企业转让企业财产,由企业拟定转让方案,报经区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控股企业股权转让由企业拟定转让方案分送出资人,经股东会(大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转让社有股权,由社有股权代表报区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授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社有资产转让时,社有企业管理者或近亲属有意接受社有资产的,拟购买的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企业管理者在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时,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社有出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三)社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损害企业的利益。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之进行交易。因经营需要必须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借款、转让财产、投资等关联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社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破产、转让社有资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清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前,必须将选择的评估机构情况向出资人报告,经2/3以上出资人书面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社有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转让社有资产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 社有企业按照规定权限运营管理社有资产,未经区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用社有资产为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

第十 社有企业的资产购置、出售、对外联营、投资、合作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损耗、呆坏账处理等经济业务时,应当按程序报经区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 社有企业要对所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进行登记建册,对各项资产占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进行清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备查账,详细载明资产结构、位置、购建时间、数量、价值和状态以及所有者。单位(集体)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各种图纸及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区社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不良资产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避免有效资产转化为不良资产。

第十 社有企业在资产租赁、处置固定资产尤其是房地产时,必须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的可采取内部竞标方式进行,不得内定购买人或暗箱操作。处置和租赁固定资产要做到合同规范,管理规范,制度规范,保证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固定资产租赁每期不得超过5年,可以续租。

第十 社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要真实反映企业的核算成果,坚持收入和支出全部计入财会账簿,不允许“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经济效益等信息,不能盲目追求利润指标而造成潜亏挂账。

第十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费用业务的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费用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一)社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完备手续,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账。

(二)社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三)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

(三)集体决策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的事项是企业的投资决策,由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采取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以下重大事项须提交区社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提出意见,再经区社党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1.社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2.社有企业对外投资、入股、参股或接受投资、入股、参股,企业向外借款、贷款

3.社有企业商品报损金额社有企业费用开支在5000元及其以上

4.社有企业参股、控股农民合作社调整社员股金

5.社有企业工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十 社有企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书)时,要对其中涉及资产、资金等主要条款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者在风险评估书上签字后方可授权法人签字。

第四章 收益管理

十九 区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社有企业的社有资产收益、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社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社有企业应及时收缴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的利润(股利),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收社有资产转让和出租出借、使用收入。出资企业解散或破产时,区社资产管理委员应及时组织或参与清算,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第二十二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弥补社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支出,乡村振兴、救灾、捐赠、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科技教育支出,合作社宣传支出等

(三)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四)其他支出。

社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区社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 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区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区社结合实际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社应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等监督作用,建立社有资产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区社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对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追究。

第二十五条 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应完善对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社有企业应定期向区社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七条 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针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等开展审计,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社应当加强对社有企业的管控,建立内部常态化财务监督、审计、巡查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社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完善和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成员社发生重大社有资产变动及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联合社报告。

第三十条 区社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社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社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经营投资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纪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有企业负责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视社有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纠错。

 

第三十四条 区社理事会切实履行对社有企业的管理职责,加强对社有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指导;对社有企业年终结算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进行审核;按照区社授权履行对社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考核。区社监事切实履行对社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责。

三十五 各社有企业必须根据《会计法》《统计法》和《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月向同级和上级供销合作社上报会计、统计报表。

三十六 本办法由区社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办法自202581起执行,原来《保山市隆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