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63-4/2025070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07
中医养生讲究“春行夏补”,加之我区民众素有药膳进补习俗,故很多人会选择在端午节前后自行加工乌头、附子类毒性中药材“进补”,由此引发的进食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频发。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正确认识草乌附子
草乌是毛莨科乌头属植物的干燥块根,呈圆锥形,状如乌鸦之头,故又名乌头。草乌除去母根、须根及泥沙,剩余部分称为“附子”。附片是乌头的子根经过加工而成的一味中药。草乌、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属于毒性中药材,《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有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剂量规定,必须经过炮制并在专业的医师指导下使用,普通群众切不可随意当作普通药膳食用。
二、草乌、附子类药物的毒性
草乌、附子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为剧毒,炖煮等普通的加热方式很难完全破坏其毒性,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主要表现为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中毒严重者可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
三、草乌、附子中毒的预防
(一)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可听信中药偏方和民间谣传,不能把草乌、附子及其制品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做到不邀约、不参与加工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家庭自制含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保管,严防误饮误食。
(三)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加工出售含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
(四)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加工食用含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物及其泡酒。
(五)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前往附近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切勿自行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三)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方面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