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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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940-4-/2020-012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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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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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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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9

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文字表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承办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并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七)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

         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4.未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