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0-043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4-30
《云南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规范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机关事务局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
一、目的意义
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的需要,也是培育和发展机关后勤服务市场,推进省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对建立和创新机关后勤服务供给模式,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保障省级党政机关规范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管理办法》框架体例总体参照《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共7章30条,对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购买内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费用管理、购买程序、监督检查等9个方面作了规范。
1.第一章总则。该章共4条:第一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以及制定依据;第二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的范围,包括会议服务、文印服务、餐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和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四条主要明确了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总体水平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第二章购买内容。该章共4条:第五条主要明确各部门购买后勤服务时应把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这一属性,明确指出具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以不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六条明确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事项清单的制定主体,指出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办公楼(区)管理要求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主要明确购买后勤服务主要事项,也就是附件部分事项清单中所列的16项内容;第八条明确各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事项清单购买所需后勤服务,对确因办公需要购买清单外服务事项的,应当按照内部规定程序报批。
3.第三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该章共4条:第九条对购买主体进行了明确,即“各部门是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的主体”,并明确实行集中保障部门的后勤服务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购买;第十条明确了承接主体范围;第十一条明确了承接主体所应具备的资质;第十二条对承接主体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进行了再强调,明确指出不得将承接的服务转包给其他主体。
4.第四章购买费用。该章共4条:第十三条明确事项清单内各类后勤服务购买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多个服务事项实行总定额控制,并明确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综合物价、人员工资、税费等因素,制定后勤服务事项清单内服务费用定额标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主要是明确后勤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和物料的供给主体;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后勤服务项目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在质保期内需要维护的,应当根据质保约定,由生产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不计入购买服务费用范围;第十六条主要是对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方面进行明确,指出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后勤服务台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5.第五章购买程序。该章共8条:第十七条主要是明确购买主体编制年度购买计划的程序,明确提出省机关事务局对纳入预算的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对照《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来说,该条属于新增内容,主要结合省机关事务局职能职责制定;第十八条主要明确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明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后勤服务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第十九条主要是对购买事项清单以外的后勤服务进行规定,指出应当以不高于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承接主体;第二十条主要是明确购买后勤服务合同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二十二条主要是明确合同中应当约定购买主体可以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并就承接主体所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第二十三条主要是强调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购买后勤服务全过程监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服务台账,主动接受监管,确保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对合同中止或终止后,承接主体的相关义务进行明确,指出承接主体应当协助购买主体完成与下一个合同期承接主体的工作交接,同时明确购买主体应根据实际对承接主体的合理履约需要予以支持。
6.第六章监督检查。该章共2条:第二十五条主要是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监管中的职责,明确指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购买后勤服务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部门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标准执行、服务质量等情况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第二十六条主要是对购买后勤服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明确,指出省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购买后勤服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7.第七章附则。该章共四条:第二十七条对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进行明确,指出各部门后勤服务直接由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涉密后勤服务项目的购买进行说明,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第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并就《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后勤服务合同效力进行了明确,即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后勤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附件部分
附件部分为云南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事项清单。事项清单对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以及定额标准等进行了明确。有关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事项清单定额标准确定的总体思路是“一个基准,四个比对”,“一个基准”即按照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参照《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南》相关服务要求,对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涉及的16项事项进行人工、物料配置,并以昆明市2018—2019年相关行业人员工资、物料价格为参照进行费用测算,提出初测基准费用(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福利、运营的工器具及耗材等费用、企业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四个比对”即用初测基准费与4组数据进行比对,分别是与具有代表性的35家省级单位后勤服务运行数据进行比对,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区后勤服务运行数据进行比对,结合地区差异与所浙江、湖南等5省所公布的数据进行比对,结合地区差异与《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定额标准进行比对后确定。保证了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服务事项和定额标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