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隆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4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23828288112-1-/2020-091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9-10
关于对隆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45号建议的答复
刘莉华代表:
你在隆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给予适当报销一部分诊查费用,在对农村转诊到县级等医院诊查,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人,尤其是一些患慢性病的病人到各科室检查费用上适当按比例报销一部分,如:CT、X光、核磁共振等”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70号)文件,规定了纳入门诊报销医疗机构,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报销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明确了各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在诊疗报销范围上,只是将两类门诊特殊病相关诊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报销,即: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放化疗期间及放化疗后的必需的相关检查;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期间及治疗后必须相关检查纳入医保报销,其他门诊检查还未明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不实行统筹报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按照病种用药范围,必需的检查费用,也就是建议中提到的CT、X线等检查费用是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
二、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020〕33 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了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病种范围和用药范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诊疗范围及所需耗材的相关待遇保障政策还未进一步明确,只有待省、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相关政策后才能统一执行。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医保统筹层次会越来越高,待遇保障区域差异化将会缩小,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保障制度也将越来越健全完善。
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相关问题,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人:赵文银 联系电话:222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