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索引号
01525772-2/20240927-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9-27

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秋冬季节,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现就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防控,发布风险提示。

一、草乌、附子等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法律规定严禁一切单位或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四、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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