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五届四次会议第5406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93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30


关于对政协隆阳区次会议

54067号提案的答复


李国伟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隆阳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公场地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隆阳区人民政府为隆阳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无偿提供办公场地经与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保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隆办发20191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据此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能在所管理的政府办公用房中提供给协会办公场地。

二、建议隆阳区人民政府为隆阳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在传媒大厦政务服务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民营经济的业务窗口问题,已由协办单位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帮助解决


附件:1.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保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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