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五届四次会议第54038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699-X-/2020-0911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11

赵波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对失独家庭关注关爱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支撑

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办家庭发〔2008〕63号]、《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办家庭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隆阳区卫生健康局严格落实国家、省级相关扶助政策,并认真执行。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扶助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资格认定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①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扶助对象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扶助对象户籍登记在云南省内。

②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③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申报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④特别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扶助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目前国家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5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4200元。

5.审批程序:已建立长效机制。①个人向村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②村级初审,合格后上报乡级。③乡级复审,合格后上报县级。④县级审核后确认审批,将享受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人口统筹系统的“特别扶助”子系统中。⑤申请资金。⑥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人。

6.建档情况:所有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对象有纸质档案,个案信息均已录入到全国人口统筹系统的“特别扶助”子系统中,有规范的电子档案、电子名册和纸质名册。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发放对象是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资格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③独生子女死亡;④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⑤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⑥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注意问题:①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②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4.目前扶助标准为:丧偶家庭5000元,其余家庭2500元/人(其中再婚家庭需依据资格认定标准确认符合享受人数)。

5.审批程序:已建立长效机制。①个人向村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②村级初审,合格后上报乡级。③乡级复审,合格后上报县级。④县级审核后确认审批,形成表册。⑤申请资金。⑥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人。

6.建档情况:符合享受一次性抚慰金的对象有纸质档案、电子名册和纸质名册。

(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1.免除对象是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2.资格确认条件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①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③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④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注意问题为:①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的范围。②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3.目前扶助标准为:2019年为全额免除(250元/人)。

4.审批程序:已建立长效机制。①个人向村级提出申请②村级初审,合格后上报乡级。③乡级复审,合格后上报县级。④县级审核后形成表册。⑤申请资金。⑥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人。

5.建档情况:符合免除居民医保个人承担费用的对象有电子名册和纸质名册。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2020年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数为654人,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143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11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4560元/人.年(含市级补助360元/人.年)计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5760元/人.年(含市级补助360元/人.年)计发。资金预计年底兑付。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2020年符合享受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的户数为11户,其中初婚户4户、丧偶户3户、离婚户4户;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中初婚户和丧偶户按5000元/户一次性计发(夫妻一方户籍在外地的,由户籍地申报发放),离婚户按2500元/户一次性计发。资金预计年底兑付。

(三)2020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工作还未开展。

(四)家庭医生签约。为确保签而有为、签而有约,我区家庭医生签约工作重点关注有医疗需求的人群,自2019年来,签约重点人群为四种慢病、六类人群,四种慢病为: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六类人群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残疾人、因病致贫人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感谢你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并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