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五届四次会议第5401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699-X-/2020-0911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11

青华街道政协联络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幼托机构存在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支撑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指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明确了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隆阳区卫健局将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三)云南省于2020年2月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下发文件《关于建立云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0]1号)。

(四)保山市于2020年5月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下发文件《关于建立保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保卫健发[2020]126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根据《关于建立保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保卫健发[2020]126号)精神,区卫健局及时拟定关于《建立隆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初稿,并向相关联席部门征求意见后于6月28日发文(隆卫健联发[2020]7号),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规定了隆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主要职责、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要求。接下来将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十六个部门共同探讨并抓好隆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对全区托育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现场督导培训工作。为确保隆阳区托育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年6月19日至6月22日对全区所有托育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导工作,针对实地查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求托育机构及时整改;督导组以座谈会的形式,对托幼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培训了《托育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隆阳区托育机构应该做好的防控举措,包括托育机构开园前、开园后、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应急处置等。

下一步,区卫生健康局将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隆阳实际,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抓好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并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