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五届五次会议第04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699-X-/2020-0911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11

刘莉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给予特殊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特殊照顾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比独生子女健康的家庭多享受一项政策,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办家庭发[2008]63号]、《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办家庭发[2018]3号]。隆阳区卫生健康局严格执行国家、省级相关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给予扶助。

二、扶助对象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年龄认定以扶助对象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扶助对象户籍登记在云南省内。

2.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申报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4.特别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扶助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三、扶助标准

目前国家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5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4200元。

四、审批程序

1.个人向村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2.村级初审,合格后上报乡级。

3.乡级复审,合格后上报县级。

4.县级审核后确认审批,将享受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人口统筹系统的“特别扶助”子系统中。

5.申请资金。

6.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人。

五、建档情况

所有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对象有纸质档案,个案信息均已录入到全国人口统筹系统的“特别扶助”子系统中,有规范的电子档案、电子名册和纸质名册。

五、工作开展情况

已建立长效机制,每年有固定的审批上报时间,对不再符合享受的对象做退出审批处理,对当年符合享受的对象做新增审批登记。

2020年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数为654人,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143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11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4560元/人。年计发(含市级补助3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5760元/人.年(含市级补助360元/人.年)计发。资金预计年底兑付。

感谢你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并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