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政协隆阳区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61077号提案的答复(隆林草发〔2023〕82号)(续办)
- 索引号
- 01525697-3/20230802-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8-02
赵明龙代表、彭应香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禁猎期”“禁猎区”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对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全区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单位将慎重考虑“禁猎区、禁猎期”划定事宜。
一、基本情况
1.在2019年6月20日,本单位在对《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人大提案划定禁猎期禁猎期加强候鸟迁徙路线保护的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的回复中提出,经过研究法律法规和结合隆阳区实际情况,决定隆阳区暂不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根据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需要,规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繁衍的场地,候鸟迁徙停留场地以及越冬栖息的沼泽、水域划为禁猎区。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原生境保护小区(点),划定禁猎(渔、采、伐、牧)区,规定禁猎(渔、采、伐、牧)期等形式进行保护。
二、下一步计划
现已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开展“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定工作,已经完成了《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制定,并通过了法制审核和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征集,下一步组织专家审核和民意调查后报区政府研究,由区政府发布,预计10月底完成。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