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六届一次会议第61116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2-091603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9-16
关于对政协隆阳区六届一次会议第61116号
提案的答复
董培海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废弃宅基地综合治理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自脱贫攻坚以来,隆阳区14个乡镇(街道)应完成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复绿2990户于2020年6月29日,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求已全部完成2990户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工作。为确保完成隆阳区脱贫攻坚任务,对2990户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审批和验收标准的,并纳入增减挂钩方案编制,全区共计编制11个方案,保障全区易地扶贫搬迁43个安置点用地。
二、村庄大量土地闲置废弃,村庄产业发展用地无法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无法落地实施。面对这一现实问题,区自然资源局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多次实地摸底调查,大胆积极探索,以“干部规划家乡行动”为抓手,对接编制技术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群众座谈等方式摸清家底。结合“干部规划家乡行动”的政策解读扭转了村民建房用地观念。“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基调,技术引导村庄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划定村庄边界,充分梳理盘活村庄内部批而未建、低效闲置用地和废弃建筑,满足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同时聚焦各类型村庄用地需求,结合各地产业发展趋势,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各类型村庄发展态势初具规模。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规定,一是废弃宅基地所处区域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废弃宅基地须属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三是须经拥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目前中央、省级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实施办法出台后依法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手续。
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隆阳三农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