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隆阳区人大第六届二次会议第071号 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525707-9/20230920-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9-20



水寨代表团

提出的关于土地确权后续问题处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一)严格程序,依法颁证

隆阳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严格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6121号)中的工作步骤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经采集承包方基本信息、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1995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入户调查表、户主申明书、承包方调查表、指界通知书、承包地块调查表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地块确认图并进行公示,由承包人确认地块位置、面积,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公示无异议声明书,最后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户与村民小组(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确认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前提是生效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是对已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登记确认行为。隆阳区人民政府基于调查、公示、合同等材料颁发给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确认。

(二)明确要求,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按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条款执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款办理。

二、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地合同管理有序衔接。并做好土地确权成果资料移交准备工作,目前,上级相关部门未明确移交的具体内容、时间、程序等,移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与区自然资源局对接,在移交期间暂停土地确权相关业务办理服务。我局将继续积极主动与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对接移交工作,尽快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常登记业务。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隆阳三农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