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马彝族白族乡集镇管理告知书
- 索引号
- 01525774-9/20240429-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马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城市综合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29
瓦马乡广大父老乡亲、集镇各商户及经营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集镇市场秩序管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瓦马乡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擅自占道经营
(一)禁占道经营。铺面滴水为界限,除街天外,严禁以路为市。
(二)严禁在道路上长时间摆放物品。严禁将物品摆至街道上,影响交通出行,确实需要临时性占用的,须到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摆放。
(三)严禁私搭乱建。未经许可严禁在集镇街道及农贸市场里私搭乱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四)严禁超范围摆摊。临时摊位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摆放,严禁摆放于摊位之外,超出范围的经劝诫无效后一律进行清理。
二、禁止破坏公用设施
(一)禁止擅自连接、改装供水、排水、电路等公用管线。
(二)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或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三)禁止损坏道路、桥梁、路灯、公共管沟等公用设施、设备。
三、文明、规范停车
(一)小型汽车、三轮车规范停放在指定区域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摩托车(含电动车、助力车)停放在划定区域或停车场内。
(二)车辆在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赶集日早9:00前,允许车辆进入集镇送货,其余时间乡政府门口至上寨垭口主街禁止车辆进入,中午13:00后允许车辆通行。
(三)车辆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严禁利用设施设备私自霸占公共停车位,以及擅自设置、损毁公共停车位。
四、规范环境卫生
(一)集镇单位、商住户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做好外部环境卫生清扫,产生垃圾及时清理,街面及下水道严禁乱扔垃圾、倾倒污水。
(二)沿街洗碗池、废水倾倒口须清洁干净,不得有油污残渣。
(三)严禁将鸡、狗等放养至集镇范围内公共区域。
(四)装修翻新店铺,施工结束后,所有堆放物和垃圾自行清运干净。
(五)生活污水、建筑垃圾、餐厨垃圾严禁投放进垃圾箱。
(六)集镇卫生保洁人员,加大管理力度,集中清扫和巡回捡拾,保证即产即清。请各商户、单位、个人对照标准自查,若存在以上不文明行为请于5月10日前自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瓦马彝族白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