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渡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湖库渠及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捕鱼、种(养)殖等活动的通告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4011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水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16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乡河库渠塘管理秩序,保障行洪及防洪安全,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全乡河湖库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一、乡域重点河道沟渠包括:澜沧江、瓦渡河(荒田村段,瓦渡社区段);打坪河(打坪村段,平场子村段)、毕家河、瓦渡东沟、瓦渡西沟、浪坝大沟、土官大沟、三坪大沟、柏树大沟、阿田寨大沟、团山大沟、打坪东沟、劝桥河西沟等14条河流和其它重点河道。
二、乡域重点水库塘坝包括:小(一)型水库2座(梨树岭岗水库、沙沟桥水库),小(二)型水库6座(水沟河水库、石坎河水库、清水沟水库、洗箐河水库、大箐河水库、白岩子水库)、清水沟塘坝2、坡头塘坝。
三、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以上河库渠塘内严禁游泳、垂钓、捕鱼、电鱼、排污、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围垦种植、滥采乱挖砂石等一切违法活动,在河道堤防及划界管理范围内、水库界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及相关水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河道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