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驾车存侥幸,危险驾驶“敲警钟”
- 索引号
- 115330010152576504-/2022-1013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13
以案释法|酒后驾车存侥幸,危险驾驶“敲警钟”
-转载于朝检在线
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值万钱。2022年是醉驾入刑的第11年,但醉驾涉刑却屡见不鲜。
一、案情回顾
(一)火灾?酒驾!
“110吗?我在地下车库,车子马上要着火!” “汽车前机盖冒烟了!速来!”
凌晨四点,公安机关接到两起关于车辆着火的警情。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车内并无火情,而报警人张某某则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通知交通大队赶来现场处理。经审查,张某某饮酒后在地库内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64.1mg/ml。
(二)单方面交通事故
“我晚上饿了,就开车去路边吃饭,喝了点酒。”“我看了下手机,突然就撞栏上了。”
2022年7月,吴某某饮酒后驾车行至某交叉口时,低头看手机,导致车前部撞上道路的中心护栏。后吴某某被当场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1mg/ml。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追尾交通事故
“我回家时找了代驾,但又想找人聊天,就开车出来了。”“撞的时候好像有人,我马上晕了。”
2022年3月,林某某在深夜饮酒后驾车,与停在路边的道路清理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一车损坏,两人受伤。经鉴定,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2.5 mg/ml。经认定,林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二、朝检君提醒
上述三人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饮酒后驾车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并且引起视觉障碍和疲劳,为安全驾驶埋下极大隐患。部分驾驶人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明知酒后驾驶存在很大的危险,却还是心存侥幸。检察官再次提醒:上一秒的侥幸,可能换来下一刻的不幸。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