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闪婚”有风险 婚姻大事当慎重

索引号
115330010152576504-/2022-1013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10-13

以案释法|“闪婚”有风险 婚姻大事当慎重

-转载于博望法院

认识不足2个月仓促结婚,婚后一年多男方就“离家出走”,婚姻生活名存实亡?近日,博望区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小芳和小明于201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两人也未共同生育子女。2018年下半年,小明无故离家,逢年过节也不回来。小芳曾多次打电话联系小明,小明不接电话,之后小芳再也无法联系上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22年小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博望区法院诉请离婚。

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与小明自2018年8月起分局至今,分居生活已3年多,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小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小芳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小明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准予小芳与小明离婚。

一、法官提醒

时下,社会思想观念越来越包容开放,“闪电式爱情”“闪电式婚姻”已经屡见不鲜,但当热恋的激情褪去,爱情碰上现实生活,双方对彼此的不满也随之而来,而闪婚、闪离给当事人和双方家庭带来的伤害是不可忽视的。在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对待婚姻大事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结婚应是谨慎思考过后的选择,而不是一时冲动作出的草率决定,要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经营婚姻家庭,才能让婚姻走得更稳、更长远。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