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西邑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隆阳区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风险告知书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4112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标准目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27
近期,我区相继发生群众食用草乌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事件,为进一步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隆阳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风险告知书,西邑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如下:
一、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含乌头碱,有剧毒,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 毫克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 毫克 就能致人死亡,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 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民间的各类煮 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 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 以身试毒”。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 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 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 楚并妥善贮存,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 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场所,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 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 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 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集)贸市场、乡村集 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开展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入户宣讲,将此风险告知书以签收送达形式印发给 辖区居民,以确保风险告知全覆盖。同时,要充分利用村头大喇 叭、微信、短信、宣传栏等多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的知识。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如因疾病确需服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
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若不慎 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又舌麻木、头晕 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 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尽早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正规 医疗机构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西邑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