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 索引号
- 01525766-9/20241113-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城市综合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消防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比如,政府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等。
(二)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例如,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等进行监管。
(三)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等。
(四)公民积极参与: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同时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二、火灾预防相关规定
(一)消防规划:城乡规划中应包含消防规划,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乡发展相匹配,为火灾预防和扑救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需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规定了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发生。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消防组织
(一)消防队建设: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包括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应急救援职责: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除了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外,还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灭火救援
(一)火灾报警与响应:规定了火灾报警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消防队接警出动的时间要求等,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得到扑救。在火灾现场,应成立火灾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救援保障:明确了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提供交通优先、物资保障等支持,并且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三)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扑灭后,消防机构应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为后续的火灾预防和处理提供依据。
五、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责任
(一)明确处罚行为: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如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等进行处罚。
(二)调整处罚种类和力度: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