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相关规定
- 索引号
- 01525764-2/2024112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大建设项目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29
征收土地相关规定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拟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六)批准征收土地;
(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九)交付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