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相关规定

索引号
01525764-2/20241129-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1-29

征收土地相关规定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拟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六)批准征收土地;

(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九)交付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