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1153001MB11731300-/2018-0906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9-06

   

第一章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部门的,须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   

(四)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永盛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永盛街道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永盛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永盛街道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部门报至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永盛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永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永盛街道机关各部门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不进行保密审查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报请追究刑事责任。